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股票简称:横店影视 股票代码:603103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和股东金华恒影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横店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机制》,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机制的具体条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董事(稳定股价机制的主体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30+N或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三、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股东金华恒影,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单位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本单位关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发行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股东金华恒影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份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效益,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在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了审议。
1、公司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1)扩大影院建设规模,提高市场份额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资产联结型影城为245家。2017年1-6月,公司在全国院线中票房收入位列第8位,在影院投资公司票房收入排名位列第3位。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影院投资建设,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
(2)积极拓展衍生品业务,扩大营收规模
卖品方面,公司将加强与知名品牌的合作,进一步提高卖品引进的标准化和创新性。广告方面,公司将积极开展包括贴片广告和阵地广告为主的广告业务,努力提升广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将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公司未来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分配制度和规划,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横店控股、股东金华恒影、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相关内容。公司预计2017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5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5,300万股。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51号”批准,股票简称“横店影视”,股票代码“603103”。本次发行的5,3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0月12日
(三)股票简称:横店影视
(四)股票代码:6031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3,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3,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3,000,000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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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任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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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现任监事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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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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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金华恒影持有公司3,6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的总股本的比例为9.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华恒影的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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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除上表所列示情况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6,4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91.00%,为公司发起人及控股股东,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查封、冻结的情形,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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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企业联合会,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的股权。企业联合会是经浙江省东阳市乡镇企业局乡镇企(2001)54号批复,于2001年8月3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目前持有由东阳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783765209009G)。法定代表人:徐永安;注册资金:14亿元;办公场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业务范围:1、对资本投入企业单位的资产实行管理;2、开展企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3、开展对社会责任贡献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4、兴办医院、学校,兴建道路、桥梁,捐款等公益、慈善事业。
三、股本及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40,000万股,本次发行5,3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11.7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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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A股股东户数为52,949户,前十名A股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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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5,3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70%,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45元/股,对应市盈率2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7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10,900股,包销比例为0.2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1,885.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28日对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693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694.83万元(扣除增值税后),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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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8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1,8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94.8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190.1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80元(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和本次发行后股本为基础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723元(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618号)。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7年1-9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17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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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193,636.23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79,282.98万元,同比增长8.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66.22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9,233.32万元,同比下降4.33%。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17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2017年9月26日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37537341008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19636301040015806),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2017年10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不存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二)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6
保荐代表人:俞露、杨玉国
联系人:杨玉国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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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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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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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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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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