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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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7-05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4,401,540股,每股发行价格7.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65.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00,425,525.92元(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2017年4月18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费保荐费95,999,999.73元后将剩余募集资金划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账户。2017年4月18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7-025)。

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配及划拨方案的议案》、《关于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使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分配及划拨方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七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终建设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98,680.66万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36)、《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临2017-03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的5家下属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下辖的奎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近日,公司、5家下属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专户余额情况和项目名称具体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中电建(天津)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建佳县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重庆江习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玉溪市晋红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电建武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奎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雷、赵凤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在《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每月指定日期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四方监管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