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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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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东方材料 股票代码:603110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New East New Materials Co., Ltd

(住所:台州市黄岩黄椒路101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股东樊家驹、朱君斐、樊家驯、樊家骅、单志强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李汉忠、陶松满、徐芳琴、王岳法、詹国民、周其华、李素珍、王秀玲、汪更新、李洪波、台州市黄岩亲加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加亲”)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北京建华、扬州嘉华、高创清控和中汇金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汇鑫茂通承诺:从俞凤卿和樊家骅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徐芳琴、陶松满、李素珍、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249.26万元。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调整及实施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桐乡油墨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款

报告期内,桐乡油墨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审议通过。

(五)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至2017年期间,发行人将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发行人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夫妇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夫妇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本人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三分之一、不超过二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来如公司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员作出接受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及相关具体方案约束的承诺后,本公司方可聘任。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除本预案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而樊家驹和朱君斐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公司对樊家驹、朱君斐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可自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实施依法回购,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事务所为新东方新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因本所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改制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对于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之减持将严格遵守其出具的限售承诺,具体限售承诺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新东方新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

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新东方新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新东方新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新东方新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基本与行业趋势保持一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以及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稳定,税收政策稳定,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关于2017年1-9月及全年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1-6月经营情况,公司2017年1-9月及全年预计经营业绩及其与2016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一)2017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产品销量增长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31,168.63万元至31,462.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31%至15.38%,营业利润为5,077.10万元至5,204.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55%至8.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4.43万元至4,337.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31%至7.87%。(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2017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产品销量增长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7年营业收入为43,721.39万元至44,852.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85%至15.77%,营业利润为7,404.46万元至7,747.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90%至10.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117.94万元至6,436.4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4%至10.50%(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根据前述预计情况,发行人2017年1-9月及全年相比2016年同期收入和利润均有所增长,主要原因是:首先,近年来发行人包装油墨和电子油墨产品销量增长迅速,胶粘剂产品销量略有增长,总体销量规模增长较大;其次,2016第四季度以来,化工行业主要原材料溶剂类如醋酸乙酯、异氰酸酯(MDI)、二乙二醇、醋酸正丙酯等价格涨幅较大,而发行人产品价格调整存在滞后性,因此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客户传导有所延迟,导致上半年发行人主要产品包装油墨、胶粘剂原材料成本提高,毛利率下降;再次,考虑到目前原材料价格已有企稳迹象,加之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已在二季度对部分主要产品进行提价,因此自二季度起,特别是下半年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相比一季度将预计将得到一定修复;因此,总体来看,发行人产品销量规模稳步增长情况下,尽管毛利率较去年有所下降,但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仍有小幅增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17年上半年收入水平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但营业成本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上升较多,且发行人产品售价上调存在滞后性,因此导致上半年利润水平受到影响,该现象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表现相一致。发行人基于合理的依据对于三季度及下半年业绩进行了预计,该业绩预计是合理、审慎的。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障碍,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非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符合发行条件。

十、关于公司股东俞凤卿股份继承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7年5月28日,公司股东俞凤卿去世,其持有发行人223.042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90%),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家驹之母。2017年6月2日,俞凤卿长子樊家驯、二子樊家驹、三子樊家骅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俞凤卿持有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23.042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90%)的继承事项达成一致:长子樊家驯继承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7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二子樊家驹继承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9.042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0.9%);三子樊家骅继承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7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该继承事项经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处((2017)浙台永证字第1562号《公证书》)公证。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发行人该项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构成公司股权的重大变化,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亦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2,566.67万股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若发行成功,公司总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将较发行前有一定幅度增加。

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包括“年产1万吨无溶剂胶粘剂项目”、“年产5千吨环保型包装油墨、年产5千吨PCB电子油墨、年产5千吨光纤着色油墨涂层新材料项目”、“市场战略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试运营期,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现有业务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发行人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油墨和胶粘剂生产的国内领先企业。公司已经形成以环保型包装油墨、复合聚氨酯胶粘剂和PCB电子油墨为核心的产品系列,并围绕其生产、销售和服务开展业务。公司是长三角地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油墨生产企业之一,在长三角乃至全国油墨市场占据重要市场地位。

公司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围绕主营业务,全力推进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业务板块整体运营稳定,组织的整体运营效率和品牌的市场认可度都不断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整体保持平稳,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2)主要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业务发展战略和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秉承“专业化、技术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思路,把握产品优势和市场机遇,走科技兴企之路。

公司将通过贯彻人才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与经营发展战略,大力执行产品结构调整、人力资源开发与培养、技术开发与创新、市场开发及营销网络建设等多项具体经营计划,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

此外,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件以及公司经营业绩、发展经验及面临的主要风险,通过详细论证而提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公司在油墨制造领域的优势,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3、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防范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提升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上述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87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70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0月13日

(三)股票简称:东方材料

(四)股票代码:6031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266.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566.67万股,本次发行仅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6.5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99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10.1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4%。

(七)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ew East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7,7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樊家驹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黄椒路101号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4年12月18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0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油墨、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油墨和胶粘剂生产的国内领先企业。多年以来,公司逐渐形成以环保型包装油墨、复合聚氨酯胶粘剂和PCB电子油墨为核心的产品系列,并围绕其生产、销售和服务开展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饮料包装、药品包装、卷烟包装及电子制品领域。

发行人系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印协凹印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塑协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包装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会员、亚洲包装联合会会员、中国食品包装行业十佳龙头企业、中国油墨行业“十强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公司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配备了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技术精英队伍,专门从事油墨、胶粘剂新产品的开发及为用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公司同时建有浙江省环保油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但承担本公司的研发任务,还通过这个平台对外推出公司项目,与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研发课题和攻关项目,也提供平台为浙江省的同行单位进行检测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训,共同促进省内油墨行业的技术进步。公司商标“东方牌”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并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华光牌”聚氨酯胶粘剂被认定为台州名牌产品。公司下属食品包装用环保油墨项目、PCB液态感光阻焊高分子屏蔽材料项目被国家科技局列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公司生产的300型耐蒸煮复合油墨、超力福醇溶塑料耐蒸煮表印油墨、PCB挠性印制专用油墨等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新产品。超力福303FDG-F环保型复合油墨荣获“绿色技术大奖”。“食品级水溶性双组分聚氨酯复膜胶”被列为省重大科技专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亲加亲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中,李素珍、王秀玲、何桂玲、何金国、胡仕锬、卢文辉、王太林分别持有亲加亲2.00%、6.00%、4.00%、1.00%、2.00%、6.00%、6.00%的股份,亲加亲持有发行人1.82%的股份,即李素珍、王秀玲、何桂玲、何金国、胡仕锬、卢文辉、王太林通过亲加亲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0.04%、0.11%、0.07%、0.02%、0.04%、0.11%、0.11%的股份。

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樊黎红持有亲加亲2%股份,亲加亲持有发行人1.82%的股份,即樊黎红通过亲加亲间接持有发行人0.04%的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樊家驹持有发行人4,444.602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7.72%,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夫妇共同作为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

樊家驹先生,男,1954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P804***(*)。曾任黄岩油墨化学厂厂长、黄岩东方油墨化学(集团)公司总经理、新东方有限及新东方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桐乡油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环球商机监事、中国印协凹印分会副理事长、台州市人大代表。樊家驹直接持有公司57.72%的股份。

朱君斐女士,女,1963年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260319630305****。曾任新东方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华光树脂总经理、汇聚工贸监事、山东元博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淄博博易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前海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环球商机董事长。朱君斐直接持有公司11.79%的股份。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2,566.67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28,303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66.6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0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8,329股,包销金额为760,610.16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2725555%。

发行市盈率: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3,469.38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38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注: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费用为:1.84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28,735.7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7元/股(按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7元/股(按经审计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至2017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2017年1-9月及全年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将不再另行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一、关于2017年1-9月及全年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说明”中披露了2017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公司根据自身产品销量增长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31,168.63万元至31,462.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31%至15.38%,营业利润为5,077.10万元至5,204.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55%至8.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4.43万元至4,337.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31%至7.87%。(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1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发行人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书面同意,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不接受发行人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海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海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峥、缪佳易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子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商业银行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海通证券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公司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顾峥、缪佳易

联系人:顾峥、缪佳易、葛龙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