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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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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7-081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茂硕电源”)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级法院”)出具的(2016)粤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一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一于2016年6月29日分三次向原告返还本金,共计9,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4日,被告一逾期支付的利息总计为5,443,750元。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一尚有本金56,000,000元人民币未予归还。被告二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为被告一在本案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原告依法对被告二持有的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29.4%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具体详情请参见2016年10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惠州中级法院出具的(2016)粤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一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万元;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一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截至2017年4月28日的借款利息为1655495元,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本金2100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本金350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

3、被告二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一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二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29.4%的股权在第一判项、第二判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018.75元,由被告一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判决仍存在难以执行的可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