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7年10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890.00万股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2017年8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实〈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和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8月31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7年9月15日。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为1,89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4,499.31万股的2.00%。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和子公司高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5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时间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113000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7年9月15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2017年9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114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18,900,000股股票行权股款合计人民币74,655,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8,9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5,755,000.00元。
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均为人民币944,993,092.00元,截至2017年9月1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963,893,092.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963,893,092.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0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44,993,092股增加至963,893,092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51,458,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9%,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莫思铭先生通过永鼎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351,458,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9%;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莫思铭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为36.46%,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莫林弟先生、莫思铭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所筹集资金7,465.50万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授予日运用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2017-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1130002号)。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