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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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7-052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13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4,6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5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4,6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5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8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翔、 赵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