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前三季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2017-04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前三季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17年9月30日,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及控股公司电厂累计完成发电量273.42亿千瓦时,同比减少9.14%。其中:水电255.42亿千瓦时,同比减少8.46%;火电14.39亿千瓦时,同比减少23.09%;风电3.6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3.52%。现将公司直属及控股公司各电厂2017年前三季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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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去学水电站于2017年7月底全部机组投产,故2016年无同期可比发电量数据。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2017-042
债券代码:122191 债券简称:12桂冠0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桂冠01"(5年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
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2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4日
●摘牌日:2017年10月24日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12桂冠01”(5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4日支付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2年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2桂冠01
3. 债券代码:122191
4. 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5. 债券期限:本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6. 债券利率:本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4.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2015年10月24日),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起息日:2012年10月24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0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2桂冠01”的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2桂冠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 兑付债权登记日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2.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20日
3.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4日
4,摘牌日:2017年10月24日
四、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全体“12桂冠0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梁湘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6号龙滩大厦2303房间证券资本部
电话:0771-6118882
传真:0771-611889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
联系人:吴育双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
联系电话:0771-6118829
传真:0771-6118899
邮政编码:53002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子繁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附表:
■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2017-043
债券代码:122192 债券简称:12桂冠0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桂冠02"(10年期)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24日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4日支付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3日,凡在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2年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期限: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3. 债券简称:12桂冠02
4. 债券代码:122192
5. 发行规模:人民币93,000万元
6. 债券利率:5.10%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9.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 起息日:2012年10月24日
11. 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利率上调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该品种后5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者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在回售申报期(即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2日)内,“12桂冠02”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0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0元。2017年10月24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公司无需发放回售资金。
14.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6.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2桂冠02”的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2桂冠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 付息权益登记日:2017年10月23日
2. 除息日:2017年10月24日
3. 付息资金到帐日:2017年10月24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全体“12桂冠02”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梁湘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6号龙滩大厦2303房间证券资本部
电话:0771-6118882
传真:0771-611889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
联系人:吴育双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
联系电话:0771-6118829
传真:0771-6118899
邮政编码:53002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子繁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