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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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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2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恒力路一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范红卫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先生出席;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关联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1履行了回避义务,相应的回避股份数2,106,530,295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德仁、盛安彦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