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的简称为“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代码:166024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3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3年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十一)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下同);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认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二)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的认购费率相同,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本基金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具体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1.00=29.50元

认购总份额=98,814.23+29.50=98,843.7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8,843.73份。

(2)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场内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1.00元×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1.00元×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20%)=101,2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1.00=29份

认购份额=100,000+29=100,02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29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持有前述账户 到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处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 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4、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5、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② 深圳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有效签名);

⑤ 承诺函;

⑥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自然人)》。

⑦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深圳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用“三证合一”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④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⑤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⑥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⑦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⑧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⑨承诺函;

⑩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测评(机构版)》。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6:30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开户所需的资料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 业网点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在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 金;

2)投资者可通过营业部柜台、电话委托及电子交易平台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不得撤消;

3)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认购本基金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 业网点的相关说明。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印艳萍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