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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96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梁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宁波胜跃、宁波汇能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上海阔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钟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苏宁、齐晓东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后续减持股票的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监事刘芳、王晓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公司股东芜湖佳辉、上海符禺山、东莞卓好、张志清、刘勇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于2017年4月16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项要求与第(2)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2)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1)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但不超过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2)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4、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及下游行业产能过剩的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为下游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商提供材料及设备解决方案。公司的材料和设备产品与下游锂离子电池的市场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密切相关。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及其上游材料、设备制造行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快速增长,但是如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下滑,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锂电关键材料和设备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行业中来自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者众多,既有一批历史悠久、技术先进、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巨头,又有数家发展迅速、产业链已较为完整且资金雄厚的国内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内锂电材料和设备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阶段性的产能过剩。这种结构性的产能过剩首先体现在一定时期内供给的增长速度快于需求的增长速度,因此产能的消化尚需一定时间;其次体现在产品结构中,规模小、能耗高、技术落后的产能相对过剩,未来该等产能将成为被淘汰的对象。

随着产业整合的推进,国内优势企业的地位将进一步突出,行业将可能呈现规模、技术、资金实力全方位竞争的态势。如果国内优势企业进一步大幅扩张产能,或有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都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的竞争程度。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从长期来看,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准确把握市场机遇和变化趋势,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或推出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领先优势,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3月,公司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30%、72.65%、65.12%和62.69%。其中,来自ATL的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24%、43.63%、38.35%和34.39%。公司客户相对集中的现象与下游锂电池行业竞争格局较为集中的发展现状相一致,公司产品技术的重点目标细分市场是高端软包锂离子电池客户,其市场结构更为集中。根据日本B3研究所的报告,2015年ATL在全球软包锂电池市场的份额为25.20%,位居全球第一;根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的报告,2015年、2016年ATL在中国软包锂电池市场的份额为31.3%、39.9%,位居国内第一。2016年公司在对主要客户销售保持稳步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三星SDI、LG化学等国际知名客户的销售,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如果未来公司的主要客户自身出现业绩下滑甚至经营困难,会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降低,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四)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172.44%、83.26%、81.77%,2014年、2015年、2016年净利润增幅分别为452.09%、194.02%、166.92%。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3月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29%、35.30%、34.54%和36.53%。2015年公司毛利率提高,主要得益于新产品的推出以及规模效应。随着新的竞争者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本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技术优势、议价能力较强等优势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随着高毛利产品逐步进入生命周期的成熟期,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或者竞争对手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销售价格等方式削弱公司产品在性价比上的优势,公司存在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规模效应的边际优势将有所减弱。发行人未来毛利率水平是否能维持在较高水平、是否能够保持继续上升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业绩水平未来存在下滑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3月,公司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分别是75.75%、69.29%、51.73%和48.45%。公司从外部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负极材料生产所需的焦类、初级石墨、沥青,涂覆隔膜生产所需的隔膜、陶瓷等,铝塑包装膜生产所需的尼龙、铝箔等。原材料中,焦类主要为石化产品,其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若公司的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委外加工的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负极材料生产中原料粉碎、石墨化、造粒等环节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况。如果公司对委外加工合作商质量管控能力不足,导致负极材料的加工程度不够,影响负极材料的品质,进而影响公司的行业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3月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17,235.31万元、38,004.47万元、63,717.99万元及74,200.8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42%、33.76%、32.73%和35.74%,其中发出商品和在产品为存货的主要组成部分。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3月末公司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41.03%、44.38%、47.03%、43.14%,主要系江西紫宸负极材料和深圳新嘉拓涂布机发出商品占比较大。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情况良好,公司仍不排除存货规模较大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周转能力下降,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使公司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依据合约或订单安排采购和生产,且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约均明确了客户违约的责任。如果未来客户因市场环境恶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出现违约撤销订单,导致公司原材料积压、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贬值,或因为客户出现管理疏忽或意外等原因,导致发出商品受损,可能使公司生产经营遭受不利影响。

(八)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紫宸、深圳新嘉拓、东莞卓高均于2015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江西紫宸、深圳新嘉拓、东莞卓高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期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江西紫宸、深圳新嘉拓、东莞卓高执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资格有效期内具有连续性及稳定性。2015年、2016年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19%、9.75%。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申请人在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研发及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研发投入相对同期销售收入的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企业总收入的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符合条件。若发行人在有效期满后因无法满足相关认定标准而不能持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或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无法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为 2017 年 3月 31 日。2017年第二季度,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定,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阅[2017]4657号”《审阅报告》,2017年1-6月经审阅后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7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余额较年初增加55,269.64万元,增长35.67%,其中:(1)货币资金余额增加16,223.25万元,增长59.52%,主要系2017年5月公司第一期2亿元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完毕;(2)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以及备货需求,存货余额增加25,634.12万元,增长40.23%;(3)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1,003.63万元。

2017年6月30日公司非流动负债余额较年初增加29,620.05万元,增长833.29%,主要系:(1)2017年5月公司发行完毕第一期2亿元创新创业公司债,扣除承销费及利息调整,增加应付债券19,283.42万元,同时计提债券发行担保费177.73万元;(2)厂房扩建及设备投资贷款导致长期借款余额增加9,490.61万元;(3)子公司宁德卓高新收到668.28万元厂房建设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增加递延收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7.05%,主要系公司把握市场发展的机遇,以优质的产品获得高端客户的认可,以差异化的竞争策略与良性的激励机制共同推动了公司业绩的高速增长。

2017年1-6月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88.55%,快于营业收入的同期增长,主要得益于:① 2017年1-6月公司负极材料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上升8.85个百分点,加上负极材料在销售收入占比较上年同期上升4.12个百分点,带动公司整体毛利率提高6.65个百分点至37.05%,负极材料毛利率上升主要受自产能力提升、外协加工占比下降以及外协加工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② 2017年1-6月公司取得各项政府补助1,727.6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728.43万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预计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二)2017年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46,424.38万元~160,325.6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795.34万元~31,729.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65%;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284.76万元~30,219.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63%。

上述2016年1-9月业绩预计中相关的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上海璞泰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6日,上海璞泰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2015年12月10日,整体变更登记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璞泰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及其投入的内容

本公司发起人为梁丰、宁波胜跃、宁波汇能、陈卫、上海阔甬、芜湖佳辉、齐晓东、上海符禺山、东莞卓好、冯苏宁、韩钟伟、刘芳、张志清、王晓明、刘勇标。上述发起人股东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璞泰来有限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49,419.22万元为基数,按1.4858:1比例折合为33,260万股,余额16,159.2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6,9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6,370.29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情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下转1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