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7-091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京01民初321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源)就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集团)、北京正润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地矿集团及北京正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地矿集团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北京正润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山东华源有权选择北京正润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3层304室虽然是北京正润工商注册地址,但经本院现场勘查,北京正润已不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25层,该地址应认定为北京正润的住所地。因北京正润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件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本案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不属管辖权异议应处理的范围,地矿集团和北京正润提出的该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地矿集团称本案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合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正润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不构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京01民初321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