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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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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民主选举,会议选举陈道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道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陈道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陈道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奥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现任本公司行政部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陈道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陈道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道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75证券简称:亚厦股份公告编号:2017-05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厦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5民初701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9年4月20日,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以工程拖延及所铺设的莎安娜石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万元(暂估金额),2011年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各类违约金和赔偿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9年6月19日,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居然之家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94.93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3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居然之家委托北京市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承接的“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居然大厦施工合同》;(2)亚厦股份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610万元;(3)亚厦股份赔偿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金600万元;(4)亚厦股份支付因更换不合格部分石材涉及的拆除费、成品保护费、材料款、工程施工款共计1,655万元。诉讼理由主要是认为亚厦股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1)工期严重拖延;(2)所铺设的莎安娜石材质量问题严重。

公司委托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居然之家给付剩余工程款2,194.93万元。认为工程使用的莎安娜石材质量合格,工程拖延并非亚厦股份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5民初70180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居然大厦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双方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无需再解除合同。现居然之家尚未付清亚厦股份的工程款,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以及承担部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亚厦股份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工期以及石材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合上述情况,相关付款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相互抵扣后,本院判令居然之家向亚厦股份支付1,20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一千二百万元(双方应付款项及违约赔偿责任已作相互抵扣);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33,000元,由居然之家负担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亚厦股份);由亚厦股份负担30,000元(已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60,400元,由居然之家负担20,400元(已交纳);由亚厦股份负担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5,773元,由反诉原告亚厦股份负担37,000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居然之家负担38,7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次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732.50万元。与居然之家诉讼事项目前为一审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居然之家执行判决的情况尚不确定,因而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可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