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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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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补充公告

2017-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2),现就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省七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2014-018号公告、2017-001号公告),公司现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终221号】。现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或“被告”),涉案金额3,000万元。

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一审判决结果(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4-018号公告、2017-001号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

三、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 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案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此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五、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终221号】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 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17-033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