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42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108.9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运分公司)通知,江煤销运分公司因与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红洲公司)合同纠纷事项,于2017年9月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市中院)提起诉讼。目前,萍乡市中院已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由
2009年始,江煤销运分公司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合作;2011年,太红洲公司同时挂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发运煤炭。2012年始,江煤销售公司与太红洲公司开展煤炭经营合作业务,2013年8月,江煤销售公司为保障应收太红洲公司货款的资金安全,经与太红洲公司协商,将其煤场中的库存煤274692.08吨转移给江煤销售公司。其后,太红洲公司与江煤销售公司及江煤销运分公司业务往来正常进行,至2014年5月停止。
2014年11月,江煤销售公司因与太红洲公司煤炭所有权确认纠纷事项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江业销售公司再审申请。江煤销售公司未取得上述274692.08吨库存煤的所有权。详见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的《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17-010号)。
经对各方相关应收应付及代垫款项进行清算,截至2017年9月,太红洲公司分别欠江煤销售公司15万元、欠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3108.98万元。
(二) 本案事实
2009年起,江煤销运分公司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合作。期间,江煤销运分公司收取太红洲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后太红洲公司从江煤销运分公司购煤数量增大,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截止2014年7月30日太红洲公司应付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余额3263.73万元(不含保证金)。经对双方相关应收应付及代垫款项进行清算,截止2017年9月8日太红洲公司欠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3108.98万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清所欠货款余额3108975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07052.55 元(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6%计算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5907052.55 元,之后的由法院另算至付清日止);
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