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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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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华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2017-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0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0330元人民币。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年10月2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2017年10月24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10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9日

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81号予以注册,于2016年11月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7年7月31日日终,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为12.41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7年9月1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81号《关于准予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8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200,055,887.98份基金份额。

自 2016年11月8日至 2017年 7月31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7年7月31日日终,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为12.41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2215号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已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根据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4.1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4.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4.3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4.4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贵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是为了对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基金进行财产清算之用,因此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报告仅向贵公司出具,供贵公司对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基金进行财产清算时以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薛 竞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17年9月1日 张振波

5、财务报告

5.1 资产负债表

注:1. 报告截止日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0.9820元,基金份额总额126,329.53份。

2.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6年1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

5.2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9月1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利息。

2.其他费用:其中银行汇划费为30.00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报表附注

5.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81号《关于准予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00,055,875.89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44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8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55,887.98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2.0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根据《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7月31日,并于2017年8月1日进入清算程序。

5.3.2清算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7年7月31日日终,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为12.41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根据公告,本基金从2017年8月1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17年8月1号。

5.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5.3.3所述,自2017年8月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5.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由于本基金于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仅持有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以按清算基础编制与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差异。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5.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7年8月1号至2017年9月1号。

5.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5.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5.5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b)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7本清算财务报告于2017年9月1日已经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6、清算情况

6.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9月1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1,739.38元,尚未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875.01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3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625.01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3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5.00元,其中中债费用150元已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剩余25元为应付外汇交易中心费用,该款项将于2017年10月收到相关缴费单据后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89,660.09元,包括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等。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审计费人民币23,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信息披露费163,560.09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1,5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1,600.00元,已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68.21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1日和8月2日支付。

6.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9月1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24,228.68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7年9月2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7、备查文件目录

7.1 备查文件目录

7.1.1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7.1.2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

7.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

7.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1、 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33号予以注册,于2015年11月2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8月3日,并于2017年8月4日进入清算程序。

2017年9月1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33号《关于准予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200,033,971.41份基金份额。

自 2015年11月27日至 2017年8月3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自2017年8月4日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8月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141元,基金份额总额10,006,388.95份。2017年8月3日,基金资产发生赎回0.97份,产生应付赎回款0.98元;发生转出99.40份,产生应付赎回款100.80元,该笔赎回于2017年8月4日确认。

4.2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4.3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33号《关于准予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00,033,971.41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34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33,971.41份基金份额,无认购资金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2%。

根据《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8月3日,并于2017年8月4日进入清算程序。

4.3.2清算原因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9,999,000.0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从2017年8月4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17年8月4号。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1所述,自2017年8月4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17年8月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7年8月4号至2017年9月1号。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b)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1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9月1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2,958.80元,尚未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333.61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11.2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1.25元,其中中债费用150元已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剩余21.25元为应付外汇交易中心费用,该款项将于2017年10月收到相关缴费单据后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40,760.09元,包括预提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及律师费、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等。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2,000.00元,该款项已于8月29日支付,应付持有人大会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元,该款项已于8月28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审计费人民币34,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信息披露费163,560.09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中债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3,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上清银行间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3,200.00元,已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实际发生费用3,000.00元,差额200.00元冲减清算期费用。

6、本基金2017年8月4日产生应付赎回款人民币101.78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8日支付。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7年8月3日)持有的全部交易性金融资产已于2017年8月4日卖出,卖出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8,835,955.28元。

8、本基金于8月28日收到清算律师费发票人民币15,000.00元,款项于当日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9月1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0,137,435.78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7年9月2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时间

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本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刊登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并组织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了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4、《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8日(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7月3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2390号)

四、特别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本基金规模已低于5000万,不利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进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根据《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8月3日,并于2017年8月4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3、《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 《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6、《关于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2389号)

四、特别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