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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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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计票结果如下:

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928,636,451.32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14日)基金总份额的99.92%,其中同意的份额为1,928,636,451.32份,占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0月18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于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次会议议案通过后,自2017年10月19日起,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由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变更注册为纯债债券型基金、降低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并更名为“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7年10月19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费率,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0.20%;

修订后的《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17年10月19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备查文件

1、《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