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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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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晓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金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原因为地产确认收入增加。

公司名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晓国

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5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8日在杭州西湖国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李心合、彭纪生,董事祝珺以委托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的议案。

详见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逐项审议通过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10元/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该部分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

(一) 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0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预计回购数量上限和比例

本次回购的种类为 A 股,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 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公司总股本1,148,334,872股)比例不超过 0.87%。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

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回购股份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员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

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

购方案;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详见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5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证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营销”)与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山保理”)办理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2017年10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的议案》,同意联合营销向摩山保理申请办理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以上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4月30日

注册资本:63,5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

经营范围: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联合营销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保理业务的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营销公司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

三、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公开型、有追索权;

2、保理融资金额:贰亿元人民币;

3、融资费率:具体保理融资费率由联合营销公司与摩山保理协商确定;

4、保理融资期限:1年。

四、办理保理业务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

3、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综上所述,保理融资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联合营销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且保理融资业务有利于减少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压力,加快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5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159,147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339,461.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06%,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335,673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3,788.56 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为3,788.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9.56万元,济宁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2,509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均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两公司股权之前)。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及资金周转,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新亚”)拟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营销”)办理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为联合营销办理20,000万元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证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营销拟与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山保理”)办理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为联合营销办理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预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利息、其他相关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公司向摩山保理承诺:按时履行合同项下到期付款责任,不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纠纷、商品质量问题、单据不符合要求在内的任何事件为由拒绝履行到期付款责任,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

2017年10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为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吴晓国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2017年9月30日,联合营销公司营业收入为301,078.74万元,净利润为758.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1.9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将与保理融资相关协议共同签署。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预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利息、其他相关费用,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二、中央新亚为联合营销办理20,000万元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证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联合营销与摩山保理办理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中央新亚为联合营销办理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预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利息、其他相关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中央新亚向摩山保理承诺:按时履行合同项下到期付款责任,不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纠纷、商品质量问题、单据不符合要求在内的任何事件为由拒绝履行到期付款责任,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

2017年10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为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

成立日期:1994年06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吴晓国

注册资本:11901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百货综合零售;电梯设备维修;停车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自有楼身内外及天桥媒体霓虹灯、灯箱、路牌、布幅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空调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962%;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01%;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34%;少数股东持股比例0.797%。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央新亚百货公司营业收入为86,373.74万元,净利润为9,264.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9.24%。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吴晓国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2017年9月30日,联合营销公司营业收入为301,078.74万元,净利润为758.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1.94%。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将与保理融资相关协议共同签署。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预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利息、其他相关费用,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339,461.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06%,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335,673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3,788.56 万元。

截止2017年9月30日,中央新亚累计对外担保24,900万元,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31%,无对外逾期担保。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为3,788.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9.56万元,济宁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2,509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均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两公司股权之前)。

四、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1、为联合营销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其扩大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2、联合营销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3、保理融资业务有利于减少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压力,加快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本次为联合营销提供融资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担保的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联合营销本次保理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吴晓国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5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数量:1,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7%

回购股份价格: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不超过六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等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 2017 年 10 月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将本预案提交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10元/股,该部分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

(一) 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二)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0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预计回购数量上限和比例

本次回购的种类为 A 股,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 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公司总股本1,148,334,872股)比例不超过 0.87%。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

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认为 1,000 万股的股份回购以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17年4 月17 日 --2017 年10 月17日),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回购的数量为1,000 万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2017-05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7日 14点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7日

至2017年11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议案于2017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2.01至2.07、议案3为特别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2.01至2.07、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4、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11月6日9:30-17:00

5、登记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六、 其他事项

1、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2、邮政编码:210041

3、联系电话:025-66008022

4、传真:025-66008020

5、联系人:叶翔

6、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5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3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7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 报告期内公司门店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江苏句容店于2017年4月28日顺利开业。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

(一)公司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公司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280 公司简称:中央商场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