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3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以邮件及书面方式送达各位与会人员。
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7人,实到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本期对26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解除限售(具体数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详情请见公司2017-37号公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离职中层干部丁友萍所持有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66元/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204,531,415股变更为8,204,081,415股;详情请见公司2017-38号公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修订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情请见公司2017-40号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王久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详情请见公司2017-41号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3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7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026.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9月10日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26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5年11月9日,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5年11月9日,授予对象271人,授予数量8,265万股,授予价格4.66元/股。
(七)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董秘处总监陈钢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已届满,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267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4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全数回购后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为锁定期(即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分四次进行解锁,即第一次解锁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以后,可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截至 2017年10月19日,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锁定期已届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激励计划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A、在每一个解锁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本公司的考核指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
注: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因发生公开/非公开发行或并购重组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值不计入该年度及下一年度公司上述考核指标中涉及的净资产、净利润计算。
B、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75分位值。
C、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完成国资委根据EVA考核指标的原则规定下达给华侨城集团,由华侨城集团分解并下达给公司的EVA考核指标。
(4)为保护股东利益,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当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未达到的,可以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
(5)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6)上市公司未满足设定的权益生效业绩目标或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当年可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2、对照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完成解锁条件情况如下:
(1)公司考核完成情况
A、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已随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B、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C、2016年,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
(2)激励对象考核完成情况
2.1考核期内,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2激励对象因辞职导致未达成解锁条件的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19日,271名激励对象中有李伟、陈晓芳、陈钢、丁友萍4位先后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据此,公司将按规定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不再进行解锁。本次解锁仅针对其余267名激励对象。
2.3 267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均满足全额解锁当期权益的条件
本次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解锁期内,267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
综上,董事会认为267名激励对象全部满足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允许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4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全数回购后注销。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剩余未解锁的股票数量为6,078.75万股,具体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数据为准。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7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2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
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注:上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不存在差异。(具体名单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明细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除4名离职人员外,267名激励对象全部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允许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4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其中26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267名激励对象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监事会审核,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67名,同意公司为 26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尚需统一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事宜,并就本次回购的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明细表》;
(五)《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六)《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3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
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00股,占全部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54%,回购价格为4.6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267名,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81,05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为8,204,081,415股。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5年11月9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七)2017年5月3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提案》,回购李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50,000股,回购陈晓芳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50,000股。共计回购限制性股票700,000股。
(八)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陈钢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九)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本期对26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解除限售(具体数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丁友萍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24个月为锁定期(即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7年9月11日离职,拟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二)回购注销数量
回购丁友萍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0,000股。
(三)回购价格
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
注: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8月2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0;2017-31),回购注销陈晓芳、李伟、陈钢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50,000股;以上回购注销事项尚在办理中。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该资金数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因此,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9月10日修订)》及相关规定,鉴于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同意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尚需统一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事宜,并就本次回购的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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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8)。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将以4.66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450,000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204,531,415元变更为8,204,081,4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7 年 10月20日至 2017 年 12月 3日期间,每个工作日 9:00-12:00、14:00-18: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1)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4楼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人:袁叶龙
(3)邮政编码:518053
(4)联系电话:0755-26909069转8306
(5)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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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伟、陈晓芳、陈钢、丁友萍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共计1,6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205,681,415股变更为8,204,081,415股。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七条为: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5,681,415元。”
现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4,081,415元。”
二、原章程第十九条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05,681,415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04,081,415股,全部为普通股。”
三、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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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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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王久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王久浩,男,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10年加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总监。
王久浩已于2017年9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久浩先生持有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20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久浩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
电子邮箱:wangjiuhao@chinaoct.com
联系电话:0755-26600248
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4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2人,监事长宗坚因公务请假,授权叶向阳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监事权利。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本期对26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解除限售(具体数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所持有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与会监事分别对上述审议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