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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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进展公告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087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实业”、“原告”)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购产业”、“被告”)、第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6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15民初2101号],南沙法院认为东凌实业、中农集团以及国购产业均为东凌国际股东,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作为东凌国际股东的利益,其权利利益体现在东凌国际的经营管理过程当中,涉及的被告侵权行为也系通过东凌国际的股东会议实施,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东凌国际的住所地,再考虑案涉纠纷涉及的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因此东凌国际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南沙法院核查认定,东凌国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海珠区,即东凌国际住所地位于海珠区,南沙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15民初2101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7-088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就赖宁昌先生(下称 “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本次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91民初47号之一],南沙法院认定东凌国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由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时双方未提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南沙区的证据,故根据东凌国际公司的注册地判断南沙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出现新的证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91民初47号之一]。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