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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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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4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建设)起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原重工向原告中轻建设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2017年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2016)晋01民初1073号)。判令被告太原重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轻建设返还4,300万元及此款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太原重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797元,由被告太原重工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8)、2017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太原重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高院),请求:1、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中轻建设对太原重工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中轻建设承担。

2017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轻建设转来的山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民终511号),山西省高院已就上诉人太原重工与被上诉人中轻建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太原重工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

被上诉讼人(一审原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一审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2号B座107外套间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章

(二)案情概要

中轻建设与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业务模式,中轻建设与太原重工、荣达租赁签订了《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和《租赁合同》签订后,中轻建设通过第三人荣达租赁向太原重工支付了货款4,300万元。

在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和太原重工的另一案件中,太原重工称《采购合同》所盖该公司印章是虚假的,不承认和中轻建设签订过任何《采购合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判决均对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由此,中轻建设提起诉讼,认为太原重工取得4,30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并致中轻建设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民终5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0元,由上诉人太原重工承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7年8月14日,因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工程款一事,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75,970元及利息人民币4,757,21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54,833,187元给申请人南宁公司;裁决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赔偿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公证费人民币840元给申请人南宁公司;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太原重工应向中轻建设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此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如果太原重工按期执行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则太原重工应当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此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从而相应增加公司的净利润,公司2017年度业绩将接近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7年全年业绩预测范围的上限。

如果太原重工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视太原重工实际执行日而定。

六、备查文件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