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0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沈卫锋先生委托董事施清岛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其表明意见的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沈卫锋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委托董事施清岛先生代为出席本次董事会并行使其表明意见的表决权。
一、董事会
鉴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二届董事会于2017 年9月22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9人,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情况如下:
施清岛先生、施秀幼女士、沈卫锋先生、吴谨卫先生、李和男先生、张长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伏广伟先生、程隆棣先生为、陈俊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
1、非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于2017年9月22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需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会提名魏翔先生、吴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刘小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并将与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施秀幼女士,1945年8月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为K5126xxx。2003年起担任福华环球董事;2007年至今,担任福华织造董事长;2011年至今担任尼斯达董事;2005年至2011年9月,担任台华纺织董事长,现任发行人董事。施秀幼与施清岛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施秀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施清岛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58219650920xxxx,高级经济师,中国人大吴江区委员会常委。曾获“江苏省十大优秀青年企业家”、“苏州市劳动模范奖章”、“2010中国纺织品牌文化建设杰出人物”等荣誉称号。现担任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吴江市纺织商会副会长等。2000年7月至2004年7月,担任福华织造董事长;2001年至2006年4月,担任台华纺织总经理;2001年至今,担任台华纺织、台华新材董事,2011年9月起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施秀幼与施清岛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施清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沈卫锋先生,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长丝织造协会副会长、秀洲区人大代表、秀洲区商会会长、秀洲区慈善总会副会长。曾获2010年度、2011年度嘉兴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优秀经营者等荣誉。2001年至2006年3月,担任台华纺织董事。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担任台华纺织董事、总经理。2011年9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卫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李和男先生,1944年7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从事纺织企业管理工作40余年,曾任台湾远东集团原丝事业部经理20多年。2003年至2011年9月,任发行人董事长特别助理。201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吴谨卫先生,1975年4月出生,中国香港籍。2004年至2008年2月,担任福华织造总监;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担任福华织造成品部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今,担任福华织造总经理助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陞嘉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吴谨卫系实际控制人施秀幼之子,吴谨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张长建先生,196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EMBA,经济师。1984年至1996年,供职于人民银行信阳分行、工商银行信阳分行。1996年至2006年供职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2008年8月至今,任福华织造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张长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7、程隆棣先生,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东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7月本科毕业于华东纺织工学院纺织工程专业,2002年4月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先后任职于纺织工业部纺织科学研究院工程师,东华大学副教授。目前担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002394.SZ)、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600346.SH)、台华新材独立董事。程隆棣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8、伏广伟先生,196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91年7月毕业于大连轻工业学院,2009年7月博士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现任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党委副书记,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台华新材独立董事。伏广伟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9、陈俊先生,197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浙江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博士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Austin分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讲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自2012年1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台华新材独立董事。陈俊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魏翔先生,197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发行人会计核算部经理、监事会主席。魏翔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吴文明先生,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6年至2009年,担任福华织造销售经理;2009年至今,担任福华织造白坯销售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吴文明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3、刘小阳女士,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现任公司总经办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刘小阳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6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259.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5,500.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验[2017]4768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拟投入年染色8,000万米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扩建项目、年后整理加工3,450万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料扩建项目和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截至2017年10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6,267.62万元。根据募投项目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主要为金融机构,产品品种如下:
本次拟增加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主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投资期限
上述投资额度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后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也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投资的产品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风险较小,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安排和募集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正常进行。
(3)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将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内审部门根据谨慎性原则定期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台华新材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目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台华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台华新材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确认。
根据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公司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不会将该等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同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台华新材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
七、报备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总金额为14,306.66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14,306.66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台华新材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259.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5,500.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4768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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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截止2017年10月2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306.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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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拟置换14,306.66万元资金进入流动资金,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2017年10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台华新材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台华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台华新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17】4892号”《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4】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台华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报备文件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7]4892号);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于2017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60万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人民币6,76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4768号),经其审验,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76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54,760万元,认购资金已到位。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二、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现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号文批准,由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
“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号文批准,由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7923XB。”
2、原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60万股并于2017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8,000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76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4,760万元。”
4、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
”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
”
5、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6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6、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修改为: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9、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10、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改为: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9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第二届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7年10月13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翔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特此公告。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0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9日
至2017年11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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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披露于2017年10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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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 登记时间:2017年11月8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增华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传 真:0573—83706565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011
(二)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三)请出席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14:00至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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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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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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