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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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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阿科力 股票代码:603722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朱学军、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夫妇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朱萌、朱轶谊、朱东岩、蔡保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权(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权(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朱萌先生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另行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尤卫民、张文泉、陆敏和常俊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2、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机制,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具体措施。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步骤依序实施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已经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尚未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继续执行,直至三项措施顺次执行完毕或者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时止。

若某一步骤措施的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本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执行下一步骤措施稳定股价。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应在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方式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20%。

董事会召开时,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可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触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年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不超过5,000万元。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知公司。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六)稳定股价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三、 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有权机关或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也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朱学军、崔小丽、朱萌对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五、 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

3. 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70%;

(5)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4.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

5. 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 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上市后,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大幅度增加,募集资金将可充实公司资本实力,并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的技术优势可得到进一步发挥,营业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将得到增强。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本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利润贡献将较小,因此,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出现下降的情形。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包括: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培养、壮大人才队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完善内部建设,主动发现人才,继续加强对业务骨干员工的选拔、培养,不断壮大人才队伍。同时,公司还将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立体招聘策略,多种渠道吸纳引进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公司通过科学的考核与薪酬体系、良好的职业平台、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建立稳定的核心团队,留住核心人才。

3、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并利用自有资金,尽早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为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实现效益,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先行投入启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议案。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等。

公司现任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夫妇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七、 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 月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预计公司2017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1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95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10月25日

3、股票简称:阿科力

4、股票代码:603722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670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17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2,17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10月25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公司监事邵子佩持有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95.00万元出资额(占比1.99%),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朱学军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学军、崔小丽是夫妻关系,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合计持有公司3,4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77%。

朱学军,男,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1982年8月至1988年10月担任江苏如东化工总厂技术员、销售员,1988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任中烟公司南通丙纤公司供应科科长、物资处处长,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任江南特种树脂厂车间主任。1999年7月至今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崔小丽,女,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89年6月至1996年12月任江苏南黄海事业公司团委书记,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任江南特种树脂厂财务科科长。1999年7月至今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化。

四、 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24,007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17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2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17万股,网上申购发行1,953万股。

五、包销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完成后,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59,478股余股,包销股数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27%,包销金额共计668,532.72元。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390.8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10月19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 110ZC0359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045.43万元。根据致同验字[2017] 110ZC0359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4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1,345.37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3元(按经审计的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基础上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影响)。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892元(按本公司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7] 110ZA64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 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7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17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支行(账号502770471858)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 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与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雪岩、钟丙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交易对账单,并寄送至丙方指定地址。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人民币213,453,700.00元的20%,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专户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及通兑功能。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保荐代表人:吕雪岩、钟丙祥

项目协办人:王如意

其他项目人员:邹万海、李聃、王晶、谈钟灵、郑卫杰、范建新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4日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