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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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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力争获得超额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可转债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运用量化模型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其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恒利A 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B进取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

明如下: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于2016年7月29日因信息披露存在违规现象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函。

湖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与凯迪生态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湖科技应为阳光凯迪和凯迪生态的关联方,而凯迪生态并未及时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联关系。

湖北证监局发现凯迪生态原财务总监汪军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凯迪生态提出辞职,凯迪生态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然而凯迪生态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财务总监任职信息与事实不符;2016年7月14日《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中关于汪军先生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湖北证监局发现凯迪生态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2016年3月25日,凯迪生态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显示此时应已知悉实际业绩与原预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但直到2016年4月26日(2015年报披露前一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凯迪生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凯迪生态表示,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湖北证监局,并接受湖北证监局的检查和验收。凯迪生态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对16凯迪03的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凯迪生态的经营影响有限,对其偿债能力并无重大负面影响。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前:

转型后:

(一)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十三、基金的费用概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恒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恒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恒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一章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在“基金管理人”一章中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新增了董事长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2)新增了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的信息;

(3)删去了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4)删去了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的信息;

(5)新增了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的信息;

(6)删去了董事阮博文先生的信息;

(7)更新了董事胡德忠先生的信息;

(9)新增了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的信息;

(10)删去了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的信息;

(11)新增了监事梁江波先生的信息;

(12)删去了监事谭志华先生的信息;

(13)新增了总经理林勇先生的信息;

(14)删去了总经理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15)更新了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的信息;

(16)更新了基金经理刘怡敏女士的信息;

(17)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1)更新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的信息;

2)新增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的信息、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更新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5、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章中,就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做了相应更新。

6、在“基金的投资”一章中,更新了截至到2017年6月30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在“基金的业绩”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7年6月30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8、更新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一章的内容。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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