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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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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7—088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涉诉金额:共103,380.0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九鼎”)的《民事诉状》,河南九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本公司。

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

被告一: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蕾

被告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青山

被告三: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情况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12月08日,自成立之初至今,一直持续正常经营,在符合要求的领域开展对外投资业务。2015年7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九鼎’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3914447,核定服务项目为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

被告一、被告二作为被告三旗下关联公司,且为股权投资及金融类企业,在其公司的经营及对外宣传等活动中长期突出使用与其企业名称字样不符的‘九鼎投资’字样,该字样中的‘九鼎’及后缀‘投资’与原告持有的‘九鼎’注册商标及核定服务项目一一对应,造成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将原告与三被告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九鼎投资”字样;

2、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3000元,证据查询费18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10338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