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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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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许雷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多佳 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7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4,166,600股新股。2017年6月26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募集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验字[2017]第ZI1062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6月23日止,新亚制程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16.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5.76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6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17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829,61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166,600元。”2017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2017年7月1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份事项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广东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科技”)6180万股(占富源科技总股本10.28%)以单价4.66元/股,总价28,79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已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将持有的富源科技1,675,000股以均价4.66元/股转让给新力达集团,转让后公司仍持有富源科技60,125,000股。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后续的股份转让事宜。

3、关于诉讼进展事项

(1)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就与梁志敏、朱小清及多利工贸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根据与我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要求多利工贸公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

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

(2)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因梁志敏和朱小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企图通过以转让多利工贸股权给恶意第三方的方式来逃避其义务,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3民初8214号)。

上述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均仅为一审判决,公司已于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9月11日获得其正式受理,关于上述案件的详细情况及具体判决结果详见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8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或“控股股东”)进行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新力达集团持有本公司233,824,717股(其中41,666,640股为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2%;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33,136,6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28%,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71%。

3、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85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