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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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7-0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0月23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凤翔路66号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16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 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7年10 月22日 15:00—10月23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5人,代表股份399,692,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997%。

1、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5,827,5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373,865,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69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04人,代表股份125,370,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444%。

1、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5,827,5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99,543,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4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且相关议案为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689,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67,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601283730310288BJ-20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凤翔路 66 号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5,827,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8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73,865,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695%。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见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9,689,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5,367,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李 奥 利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贺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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