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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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17版)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证券代码:601222
发行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新世纪评级,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林洋能源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上海新世纪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差异化现金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监事会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披露。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本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44,400.14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45,983.48万元的96.5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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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1.20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
六、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风险
由于现阶段光伏发电的成本仍高于传统发电模式,在没有国家补贴的情况下,光伏发电尚不具有直接进入市场竞争的能力,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也因此依赖于光伏电站建成后首次并网发电时国家对光伏上网电价的补贴力度。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全国新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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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建设的光伏电站位于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辽宁省。部分地面电站项目在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了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上述电站如能够在2017年6月30日投运,则仍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电站项目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现阶段政策下,本次标杆电价下调对该等屋顶电站项目收益率不存在影响。除上述电站项目外,剩余电站项目建成时上网电价将可能参照2017年标杆电价标准。经测算,在投资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本次标杆上网电价下调0.13元/千万时(含税)将导致单一光伏电站项目收益率下降2%左右。
此外,国家发改委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明确未来每年对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较晚或因其他因素导致电站项目建设进度推迟,电站项目建成后标杆上网电价仍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导致项目收益率进一步下滑。
(二)项目建设质量风险
光伏电站的收益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电费回收逐步实现,光伏电站发电量受组件及建设质量的影响较高,如组件因质量问题衰减过快将导致发电量低于预期水平或引发电站运营及维护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对电站的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光伏电站在生命周期中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也会对公司声誉及后续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通过多个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在电站建设管理等方面积攒了一定的经验,构建了光伏电站建设运营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公司通过建设高效电池及组件生产线,从组件来源上确保了电站项目的平稳建设及运营。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每股收益。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四)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息兑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降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1.20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如果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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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16年11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月10日经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8.8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700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并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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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7、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四)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对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3)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6)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2日。
四、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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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为预计费用,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增减,费用总额将在 发行结束后确定。
五、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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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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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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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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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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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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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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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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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承销商收款银行:工行广州市分行第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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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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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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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引自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17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根据上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一、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141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3976号”、 “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31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审核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计字[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7]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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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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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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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四、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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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因2016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2015年、2014年每股收益重新计算。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以及变动概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资产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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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前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公司资产总额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39,722.65万元、702,413.51万元、1,265,261.61万元和1,350,794.4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82%、57.21%、43.18%和36.94%。自2014年起,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比上升,主要系201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大幅提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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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资产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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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主要资产分析
1、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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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主要项目的变动情况如下:
(1)货币资金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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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