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7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及2017年1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1月22日、2017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议案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80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10月26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2)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林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6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