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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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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7-050

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35号文批准,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人民币20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第一期最终确定发行规模为1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完成。

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瑞康01)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3,773,584.9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6,226,415.09元,已于2017年10月20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为规范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 “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己在丙方开设的专户,账号为 378010100100488363,截至2017年10月20日,专户余额为996,226,415.09元。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募集资金净额存放到其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资金必须按照定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所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二、甲方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三 、甲方一次性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若一次性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0万元及以上,甲方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在上述约定条件外的资金支用,可以由甲方自行支配,按照丙方相关会计规定办理支取。

四、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乙方。甲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丙方不得允许甲方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之外的用途,丙方不得允许甲方将专户用于质押等其它任何用途;若遇见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对该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乙方发现上月的对账单有疑问的,有权要求丙方停止支付。

五、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丙方不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况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应在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六、乙方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查询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七、丙方对专户的管理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乙方发现甲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通过发布公告,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报告。

九、本协议在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本次债券发行成功之日起生效,于本次债券届满且甲方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项下之约定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月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