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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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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7年10月25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7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3季度,整个A股市场震荡上行,风格偏向大盘蓝筹股,波动率和成交量环比放大。本基金秉承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应对申购赎回的基础上,力争跟踪指数收益,并将基金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017年3季度本基金申购赎回较为频繁,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带来一定影响,面临这种情况,我们进行了精心的管理,较好的实现了跟踪误差控制目标。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399元,累计净值0.974元,资源A净值为1.034元,资源B净值为1.764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9.98%。

报告期内,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0.006%,年化跟踪误差1.542%,完成了跟踪目标。

对本基金而言,本期间跟踪误差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转导致实际持仓与基金比较基准之间的差异;二是目前的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所带来的跟踪误差,是本期跟踪误差的主要来源之一。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无。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无。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

于2016 年 6 月 29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6032 号),因st华泽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华泽立案调查。St华泽于 2016年7月8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文号:深证上【2016】 433 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修正

3、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4、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华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 11.3.3 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 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4.1.1 条、第 4.2.11 条和 4.2.12 条的规定,对st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关联方星王集团作为资金直接占用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吴 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st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五条 和第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2、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 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和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3、对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 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 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时任董事 兼董事会秘书吴锋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St华泽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6 号)《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2016 年 4 月 29 日st华泽公告:2015 年 11 月 16 日,st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开具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为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st华泽。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st华泽公告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2016 年6月8日st华泽公告,2015 年st华泽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35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st华泽公告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2016 年 9 月 27 日st华泽公告,st华泽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st华泽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st华泽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2016 年 9月30日st华泽公告,st华泽为陕西华泽新增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笔担保金额超过st华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担保还属于st华泽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st华泽公告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 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st华泽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现对st华泽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st华泽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四川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关于对王涛、王应虎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王涛、王应虎:

经查,我局发现你二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问题。

2016年4月30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显示,你二人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收到占用方请求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申请。经董事会表决,公司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2月13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否决了上述议案。截止目前,你二人尚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二人超期未履行承诺,现责令你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偿还资金已采取的措施;

2、未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进展;

3、履行承诺、偿还资金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

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时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80 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全文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先生、王应虎先生、郭立红女士、王辉女士、芦丽娜女士、陈胜利先生、赵强先生、宁连珠先生、朱小卫先生、阎建明先生、金涛先生、雷华锋先生、赵守国先生、吴锋先生、朱若甫先生、陈健先生、程永康先生: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镍钴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华泽钴镍、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天慕灏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慕灏锦)、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融佳)、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构成关联方王涛、其父亲王应虎、其妹妹王辉(以下简称王涛家族)分别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王涛和王辉分别持有华泽钴镍 15.49%和 19.77%股份,为控股股东。华泽钴镍持有陕西华泽的全部股权。星王集团有王涛家族持有全部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始终由王涛或王应虎担任。

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注册由王涛授意,注册资金和注册经办人分别来自王涛家族控制的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星王集团。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工商登记人经办人、银行账户和网银开立、保管和使用人、以及各类印章的保管人,均来自王涛家族控制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华泽钴镍的关联法人是天慕灏锦、臻泰融佳、星王集团,陕西华泽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进行关联交易,进而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之间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往来凭证所附的购销合同未实行履行。资金划转方式为银行存款转账和少量库存现金转款。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528,882,430 元,同时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 159,660,000 元和现金 2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的资金余额为 369,200,000 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225,251,285 元,同期收到天慕灏锦银行转款 501,256,683 元和现金还款 5,882 元。截止 2014 年末。通过天慕灏锦占用的资金余额为:723,988,720 元;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1,768,532,430元,同期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 2,106,250,000 元和现金还款 82,430 元。截止2014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的资金余额为 31,40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487,086,184 元,同期天慕灏锦归还 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通过天慕灏锦占用

的资金为 899,174,904 元。

2、陕西华泽借用陕西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天港)的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泽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陕西华泽划转资金的主要方式为:开立本票支付资金,该部分资金均开立当日即背书转让给星王集团并于当日兑付;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资金;通过代上述三家公司支付资金的名义,向关联方转账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等。截止 2013 年 9 月 18 日,华泽钴镍关联方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990 万元、10092 万元和 4100万元,合计 161,820,000 元。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142,743,000 元,132,500,000 元、86,577,000元,同期分别收到还款 1600 万元、2700 万元、2960 万元,截止 2013 年末占用余额为 14664.3 万元、20642 万元、9797.7 万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0,904,170.27 元和 21,623,572.73 元,同期分别收到还款 62,952,526 元和2700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104,594,644.27 元和 201,043,572.73 元。同期收到陕西天港还款 485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9312.7 万元。

综上,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在 2013年9 月18 日至12月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0,702,430 元,同期收到还款232,282,430元,截止2013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820,240,000 元。2014年度,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036,311,458 元,同期收到还款2,702,397,521 元,截止2014年末占用余额1,154,153,937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1,487,086,184 元,同期收到还款 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年6 月 30 日占用余额 1,329,340,121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和 2014 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规定,陕西华泽在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的调查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2]22 号、[2014]21 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和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分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相关情况在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在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人员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泽钴镍 2013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325,270,000 元,其中 1,319,170,000 元为无效票据。华泽滚 2014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 元,其中 1,361,531,170 元为无效票据。2015 年上半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099,000,000 元其中 1,098,700,000 元为无效票据。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华泽钴镍 2015 年为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以下简称《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6亿元土地款和设备采购款。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等额由华泽钴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融资,双方随后签订《委托付款函》。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王集团向赖慧珍借款 3 亿元,款项划转至星王集团的指定收款账户轩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辕投资)和深圳特斯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轩辕投资和特斯拉再将 3 亿元转入两者共同在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乾盛)设立的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委托长安银行向星王集团发放累计不超过 6 亿元贷款。11 月 12 日,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长安银行向星王集团发放 3 亿元委托贷款。星王集团收款后与 11 月 13 日通过下属西安鑫海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将 3 亿元资金转回至轩辕投资、特斯拉账户,最后转回赖慧珍控制的账户。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根据《代付协议》向星王集团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华泽钴镍出具《保兑函》承诺无条件兑付或按票面记载金额支付,

华泽钴镍和陕西华泽向安信乾盛、特斯拉出具《承诺函》,承诺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本次融资提供担保。同日,星王集团将前述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安信

乾盛,后者委托长安银行进行审验、保管及托收。

此后受多重因素影响,轩辕投资、特斯拉认购的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未能实现转让,星王集团并未向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因各方存在较

大分歧,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尚未收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015 年年报仅对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简略说明。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8 月 24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借款期限 2 个月。同时三角洲基金分别与华泽钴镍、王应虎、王辉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三方为王涛的借款提供担保。10 月 24日借款到期后,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约定再借 2 个月。10 月 25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三角洲基金于 10 月 27 日放款,同日三角洲基金又分别与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方为王涛的 3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及时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既没有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华泽钴镍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事项

2015 年 2 月 14 日张鹏程与华泽钴镍、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泽钴镍、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 月 15 日至 3 月14 日,张鹏程 2 月 15 日将 20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与陕西华泽、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借据,约定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1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4 月 10 日至 4 月 30 日。张鹏程 4 月 10 日将 17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的情况。华泽钴镍 2015 年年报没有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财务凭证、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华泽钴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华泽钴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王涛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董事和星王集团的经理、监事,其安排星王集团注册成立天慕灏锦和臻泰融佳,指使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并协调其他非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同时,为掩盖星王集团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搜集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导致华泽钴镍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另外,王涛直接主导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事宜,安排人员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王涛以本人名义向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由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提供担保。王涛亲自联络张鹏程并与其签署借款合同,知晓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的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年报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年报虚假记载,王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应虎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和星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应虎在华泽钴镍和星王集团重大事务中为主要角色,王应虎应当知晓星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华泽钴镍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王应虎在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提供担保所涉及的《代付协议》、《质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合同》等协议上签字,并于华泽钴镍、王辉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 3500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王应虎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大量划款不经审批的情况,向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开具的本票由郭立红签字审批,并且其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为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担任董事。王辉与华泽钴镍、王应虎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并与陕西华泽、王涛一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王辉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芦丽娜担任华泽钴镍监事并在星王集团负责融资工作。芦丽娜知悉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审批了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质押。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强作为华泽钴镍分管采购、销售和贸易的副总经理,知悉华泽钴镍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无购销业务往来但资金往来巨大的事实,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无证据表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年报的会议决议、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等,对华泽钴镍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涛、副董事长王应虎、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立红、董事王辉、监事芦丽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陈胜利、副总经理赵强、朱若甫、金涛、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锋、监事会主席朱小卫、监事阎建明、董事陈健、董事会秘书程永康。

王涛作为华泽钴镍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

2、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3、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4、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处 20 万元罚款;

5、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6、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7、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华泽钴镍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华泽钴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涛、王应虎、郭立红作为华泽钴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王应虎、郭立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杨昕怡,电话010-88061255;赵楠,电话 010-88061006,传真 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1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王应虎、王涛、王辉: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钻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 在知情华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29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华泽钴镍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债务转移, 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87号协议。

二、2016年5月23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 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105号协议。你三人为上述87号协议、105号协议签署方,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王涛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 王应虎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 但你三人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收到海东市平安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罚【2017】10号),主要内容如下: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自2010年12月至2017年7月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年8月10日分别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拟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2.5万元,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自行履行期限(15)天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日修订。根据《规定》,矿山企业应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2015年6月,平安鑫海委托甘肃有色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元石山铁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上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平安鑫海已委托青海盘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新的编写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2016年12月)进行编写,2017年7月底完成新的方案文本,初审修改后在8月上旬报送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等待评审。

该事项目前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业绩尚无影响,但如果在规定其内未能编制和上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会影响平安鑫海的采矿证年检是否能够获得通过。

公司将督促平安鑫海按期整改,及时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或回复情况如下:

(一)公司于2013年5月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1、监管函的内容

2013年5月17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71号),对公司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行为表示关注,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8条、2.1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1条、5.1.6条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认真学习上述规则及指引,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针对《监管函》涉及的问题,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主动向深交所汇报了监管函提到的关于媒体报道中的表述内容,并对该业务涉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承诺认真整改,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还第一时间联系该媒体记者,通报了该事项,并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向该媒体记者强调了公司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流程和责任追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机构投资者、媒体等接待流程,要求董秘、证券部相关人员全程跟踪,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另外,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重大事件新闻审核与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参观采访制度》、《保密制度》、《生产基地参观接待工作流程》,并指定了专人接待,对接待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实行责任人员问责制。

(二)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

1、监管关注函的内容

2017年8月21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7]50号),对公司未在2017年1月初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2016年度累计新增借款占2015年末净资产超过20%事项表示关注。深圳证监局考虑到公司已主动自查并采取整改措施,要求公司充分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认真学习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债券相关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完善内部管控机制,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整改措施

2017年4月13日,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20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并已按时于2017年5月15日提交自查报告。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就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等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整改。未来债券存续期内,为保障及时公告重大事项,公司已指定专人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当月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排查,若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将在重大事项发生日或当月结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对本次债券的影响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若公司当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计工作尚未结束,公司将采用未经审计数据计算。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赣锋锂业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2013】25号)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1)公司三会会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二届四次董事会沈海博董事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档案中未见其表决票;二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档案显示,纪晨赟董事表决票未明确表示意见,但根据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纪晨赟董事被认定为投赞成票。

(2)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在2011年6月收到新余高新开发区财政局政府补助539万元,但公司在2011年9月才公告该事项。

(3)公司需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一是公司募集资金转定存未履行决策程序;二是公司子公司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2月和4月误将少量募集资金转至母公司非募集资金专户和母公司非募投项目使用少量募集资金情况。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不符。

2、整改情况说明

(1)在召开“三会”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三会工作,规范会议表决方式,仔细核对会议表决结果,保证会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培训,同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流程进一步优化,强化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等相关部门工作的协同,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确保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3)在公司现有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的决策程序,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各环节责任人的审核要点和责任,同时加强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管理考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4)按照公司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报备相关部门,同时加强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管理考核,杜绝信息披露事项上报疏漏或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4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赣证监发【2014】16号);2015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警示函主要内容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群等人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和方式填列错误,沈海博、邓招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和地点填列错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3年11月21日现场会面参与机构与人员中遗漏美拜电子胡凡、中信证券陈纪正,地点登记错误,且未登记2014年3月10日公司部分高管会谈商定拟收购事项时点的进程备忘录。

(2)公司2014年3月3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2014年3月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核查发现,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企业事宜,公司2014年3月3日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3)公司2014年3月11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2014年3月10日,赣锋锂业与李万春、胡叶梅签订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春及胡叶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公司2014年3月11日停牌公告对该事项未予以披露。

2、通报批评处分主要内容

经查明,赣锋锂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根据公司在2014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事宜。在2014年3月3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11.5.3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与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上述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3、整改情况说明

(1)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人员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已知需要履行披露的信息,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报告义务,将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纳入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

(三)2017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1号);2017年7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5 号)

1、监管函主要内容

(1)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1号

2016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2,577万元至68,835万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45,626万元。2017年4月12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6,437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第2.7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杨满英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5号

你公司属于“深圳100指数”公司,但未按规定在披露2016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直至2017年7月4日才对外披露《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且社会责任报告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2、整改情况说明

(1)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

公司董事会迅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公司将加强与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后来该证券长期停牌并在停牌期间被指数公司调出成分股,我们会在该股票复牌后卖出,对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1.6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1.7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5.1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无。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