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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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六期)国债等五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市场参与人:

2008年记账式(六期)国债、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三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四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五期)、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将于2017年11月8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六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806”,证券简称为“国债0806”,是2008年5月8日发行的3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25元。

二、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三期)证券代码为“107438”,证券简称为“广东1620”,是2016年11月8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5元。

三、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四期)证券代码为“107439”,证券简称为“广东1621”,是2016年11月8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7元。

四、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五期)证券代码为“107440”,证券简称为“广东1622”,是2016年11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37元。

五、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7609”,证券简称为“龙江1704”,是2017年5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085元。

六、本所从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7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七、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7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11月8日除息交易。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146”,证券简称“广西1724”,票面利率4.11%,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7年10月25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三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三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147”,证券简称“广西1725”,票面利率3.9%,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0年10月25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四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四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148”,证券简称“广西1726”,票面利率3.8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0年10月25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五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五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149”,证券简称“广西1727”,票面利率4.07%,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4年10月25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六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六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150”,证券简称“广西1728”,票面利率4.0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7年10月25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各年涉及金额如下:2010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2011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2012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3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营业成本结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对各年的利润影响如下:2010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2011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嘉寓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748.71万元调整至6,269.93万元,2015年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133.11万元调整至3,241.82万元。

嘉寓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嘉寓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嘉寓股份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董事会秘书牟世凤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