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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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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过全面、认真地审阅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江曼霞 黄健雄 李培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