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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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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宿迁洋河新区水环境整治工程PPP项目
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4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宿迁洋河新区水环境整治工程PPP项目

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或“甲方”)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宿迁洋河新区水环境整治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联合体。

一、中标项目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宿迁洋河新区水环境整治工程PPP项目

2. 中标联合体: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总投资:150,243万元

4. 资金回报率:6.37%;运营维护合理利润率:6.50%

5. 项目概况:主要对新区玉带河、太皇河、条堆河、古山河、二中河、拦马河、平安支沟、二道中沟、洋河湖、东方红大沟、银樽河等15条河湖进行整治。同时对梅香街街头绿地(府苑绿地,经典家园绿地)、金樽路、银樽路、铜樽路、兴洋东路、包装产业园、洋河文化广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8处道路及节点进行景观提升、高效农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6. 合作模式:本项目分为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和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

7. 合作期限:BOT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2年),BOO项目合作期限15年,期满后由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另行协商。

8. 出资比例:政府方代表股权比例为20%,社会资本方股权比例为80%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宿迁市位于江苏省北部,长三角北翼,面积8555平方公里,人口580万。2017年1月-7月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379.87亿元,同比增长11.6%,固定资产投资1155.69亿元,同比增长8.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39.42亿元,同比增长11.6%。

(以上信息来自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uqian.gov.cn/)

关联关系:甲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及职责分工

1、公司名称: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忠

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对科技行业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东方园林持有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2、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书文

注册资本:666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邹城市大束镇驻地

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总承包;打井、铺路;土地复垦服务;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环保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工作:

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运营和项目移交工作,持股占项目公司的79.2%;

联合体成员——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资质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持股占项目公司的0.4%;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资质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持股占项目公司的0.4%。

四、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总投资额约150,243万元,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业务支持,并为公司后续PPP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的经验,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长期积极的影响。

五、项目履行风险提示

1、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公司还需与招标人谈判并签署PPP项目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组建项目公司。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受多方因素影响,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风险。

2、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受各方工作进度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公司本次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该项目,具体负责的项目投资金额取决于项目公司、东方园林和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施工项目的付款方式、回款期限及回款保障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项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