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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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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4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9月12日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0,045,9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0,807,352.3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联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财税[2012]85 号通知》 ”)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税[2015]101 号通知》”),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 元。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 ,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 ,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 元。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23784835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