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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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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金保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本期合并资产负债表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注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了55.32%,主要是补贴电费持续拖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减少所致。

注2: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了511.96%,主要是本期新能源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比例增加,同时票据背书支付量下降所致。

注3: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了40.39%,主要是本期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未结算所致。

注4: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了34.45%,主要是本期按月计提的租金及税收返还收入增加所致。

注5:在建工程较年初增加了481.38%,主要是新建太阳山六期项目增加所致。

注6:开发支出较年初减少93.06%,主要是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后转入无形资产所致。

注7:应付账款较年初减少38.03%,主要是本期支付以前欠款所致。

注8:长期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32.77%,主要是本期支付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所致。

(二)本期合并利润表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注1:销售费用减少系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公司本期光伏组件销售量减少,运输费及包装费减少所致。

注2: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系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增加所致。

注3:投资收益增加系合营企业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石桥增速机(银川)有限公司及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利润增加所致。

注4:其他收益增加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列入其他收益所致。

注5:营业外收入减少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列入其他收益所致。

注6:营业外支出增加系计提停工损失所致。

注7:利润总额减少系装备制造业销量减少利润下降以及三季度风资源较差所致。

注8: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系本期递延收益摊销,调增所得税费用所致。

注9:净利润减少主要原因同注7。

注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主要原因同注7。

注11:少数股东损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公司销售量减少利润下降所致。

(三)本期合并现金流量表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注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系本期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未结算所致。

注2:收到的税费返还较上年同期减少系系上期阿左旗风电厂收到了2015年2-12月即征即退增值税返还收入所致。

注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系系上期收到的投标保证金等金额较大所致。

注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原因同注1。

注5: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增加系本期收到天净神州分配股利所致。

注6: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减少系本期新增借款减少所致。

注7: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系本期偿还借款减少所致。

注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系本期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利息金额大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13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3月27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10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议案;2017年10月10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2号)进行回复,同时披露了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2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报告三季度暂未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也暂无后续精准扶贫计划”。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高原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11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确定信永中和的审计费用。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相关要求,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及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熟 悉程度,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确定信永中和的审计费用。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中国铝业公司《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铝党字〔2017〕82号)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铝宁能党发〔2017〕26号)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以及增加上述内容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号、条款号依次顺延。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章程》全文将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考核及高管年薪兑现》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该事项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是根据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16年生产经营计划测算的,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议案,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召开方式:现场+网络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24会议室。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11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五次监事会决议暨关于公司2017年

三季度报告审核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师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监事会关于2017年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根据《证券法》第68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11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七届五次董事会、七届五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七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七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12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评估备案、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重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重组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资产重组,能否通过批准和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的风险因素外,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13日起停牌。由于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7日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10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议案;2017年10月10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2号)进行回复,同时披露了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2日上午开市起复牌。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正在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标的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30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