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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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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余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飞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琼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6.29%,主要系本期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获取的净现金流增加所致。

2、应收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100%,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99.82%,主要系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归还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85.19%,主要系对信通供应链和信合建筑的现金出资、对敢为软件和中科华洋的增资扩股以及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藤信产投。

5、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948.92%,主要系在建惠州奇信厂房建设费用所致。

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41.42%,主要系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7、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99.79%,主要系公司加大了对供应商的票据结算方式所致。

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47.04%,主要系向供应商支付的材料款和劳务费增长所致。

9、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79.83%,主要系收到工程发包方预付款增加所致。

10、应付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100%,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上年度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所致。

11、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33.12%,主要系长期借款还款所致。

二、利润表

1、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49.42%,主要系“营改增”税费改制后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所致。

2、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3.98%,主要系筹办“装饰物联网战略暨奇π品牌发布会”和“奇信铭筑品牌发布暨理想人居畅想会”宣传费及运营“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活动经费所致。

3、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2082.01%,主要系本期行政处罚所致。

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0268.69%,主要系主要系信通供应链获取的投资收益所致。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36.74%,主要系营业收入的增长及公司加大了各业务板块和战略客户的投入和拓展力度,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好于预期。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89.21%,主要系业务扩大、项目资金管控和应收账款回收管理加强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1.47%,主要系长期股权投资增加和惠州募投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5.33%,主要系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与北京丽都信则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都公司”)于2014年3月8日、2014年5月5日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包商银行海拉尔培训中心项目分别签订《石材购销合同》、《合同增补附件》,丽都公司作为石材供应商向公司供应石材。2015年3月20日,丽都公司与公冶丽娟、朱健生、凌永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公冶丽娟、朱健生、凌永桂。2015年7月30日,公冶丽娟、朱健生、凌永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向公冶丽娟、朱健生、凌永桂支付材料款、违约金合计7,949,697.86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017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41220号《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41222号《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4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向公冶丽娟、朱健生、凌永桂支付货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2017年4月10日,公司就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述民事判决,请求依法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判决由公冶丽娟、朱健生、凌永桂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币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6743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3号终6754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3号终67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因不服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8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京0105执19278号、(2017)京0105执19279号、(2017)京0105执19280号)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本案件待法院开庭通知。

2、公司签署香蜜湖侨香路叶又升先生住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此施工项目为两套住宅精装修样板工程,两套住宅房屋所有权分别归属于叶洪孝先生和叶又升先生,施工合同暂定造价为人民币5,000,154.00元,叶洪孝先生全权委托叶又升先生作为该项目发包人代为办理房屋装修事宜。因叶洪孝先生和叶又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其40%和20%的股权;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为父子关系,同时叶洪孝先生时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6年8月22日,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住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止报告期末,此施工项目已完工并完成项目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5,249,900.72元。

3、2017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止目前,公司已启动申请对陕西奥凯及相关单位的行政诉讼,诉讼材料正在积极准备中。考虑到陕西奥凯及电缆检验检测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诉讼中要求陕西奥凯赔偿公司相关损失,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公司历来高度重视建筑装饰材料的质量问题,公司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材料采购,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并尽一切努力防范在采购环节因供应商、质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原因给公司工程项目带来的质量风险,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145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