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7-182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6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5:00至2017年10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6,442,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13%。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200,2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4,242,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22%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5,2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7%。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陈静瑶律师、施洋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397,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0,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05%;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74%。
审议通过补选孙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397,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0,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05%;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74%。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397,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0,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05%;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74%。
审议通过补选石桂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于 2017年9 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和10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 司于2017年9月9日和10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陈静瑶律师、施洋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