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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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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鼎、总经理王钧、总会计师蔡中玉及财务部经理罗京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公司的货币资金较期初下降37.62%,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划转银行存款所致。

2.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较期初增长119.94%,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应收客户款项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长65.84%,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项目制作款投出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长5,044.66%,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所致。

5.报告期末,公司的在建工程较期初增长185.29%,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旅游景区分公司修建工程增加所致。

6.报告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下降72.61%,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支付了应付职工薪酬所致。

7.报告期末,公司的应交税费较期初增长231.87%,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计提应交所得税所致。

8.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7.67%,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广告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所致。

9.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的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51.90%,主要因素是本报告期定期存款利息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0.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的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58.95%,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1.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的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76.94%,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2.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的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97.33%,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年同期支付了业务违约赔偿金所致。

13.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449.59%,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致使当期所得税费用增加。

14.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33.78%,主要原因是广告业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大幅增加致使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15.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较上年同期增长197.58%,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子公司给少数股东发放股利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2016年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在2017年度继续与我公司控股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的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就版权转让及制作项目、租赁及技术服务项目、广告代理项目等多种经营形式开展业务合作。截止报告期末,关联交易各项业务的实际交易金额分别为:

本公司因租赁控股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土地,需向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支付土地租赁费,该协议自本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报告期公司向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共计4,469,053.05元。

2. 公司2017年2月2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与平安银行北京丰台支行签署《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认购确认书》,资金金额人民币1亿元,产品期限153天,到期日:2017年12月26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20%;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与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签署《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资金金额人民币1亿元,产品期限90天,到期日:2017年10月31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0%;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与广发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签署《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合同,产品金额人民币1亿元,产品期限144天,到期日:2017年12月26日,预期年化收益率4.2%。

3. 公司2017年6月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末总股本331,4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分配8,285,55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89,528,207.57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11日对外披露了《中视传媒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临2017-17”),2016年度利润分配工作已于2017年7月17日完成。

4. 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2012年11月9日签订《抹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中视传媒依约投入拍摄资金共计人民币101,700,000元,其中《第三种爱情》所投资金为人民币49,500,000元,《抹布女也有春天》所投资金为人民币52,200,000元。浙江好风在收到前述投资款项一年期满后,未能依约向中视传媒返还全部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裁决:(一)浙江好风向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共计125,125,000元;(二)浙江好风向中视传媒支付暂计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6,974,437.5元,浙江好风还应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125,1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利率,向中视传媒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中视传媒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为787,729.51元(已由中视传媒全额预交),由中视传媒承担30%,即236,318.85元;由浙江好风承担70%,即551,410.66元,浙江好风应直接向中视传媒支付中视传媒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51,410.66元。上述裁决浙江好风应向中视传媒支付的款项,浙江好风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公告“临2017-23”)

浙江好风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公告“临2017-24”)。

5. 2012年9月28日、11月9日,原告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签订《联合投资拍摄影视剧》合作合同。2012年9月27日,被告滕站代表金英马团队向中视传媒出具《承诺函》,承诺中视传媒在与浙江好风履行上述合作合同时,如果浙江好风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的约定给中视传媒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者因浙江好风的不法行为损害了中视传媒的应得利益,如果浙江好风无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负责向中视传媒进行相应补偿,以确保中视传媒所投款项不受减损。因此,中视传媒有权要求滕站与浙江好风返还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人民币125,125,000 元及投资分成款人民币5,000,000元。中视传媒将滕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公告“临2016-31”),并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告“临2017-14”)。2017年8月4日,公司对外公告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人员范围、构成不明确,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中视传媒向滕站个人主张权利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是否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承诺函》载明如果浙江好风无能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浙江好风无法履行债务,本案中《承诺函》所设定的法律关系为一般保证而非债务加入。现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就《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与《抹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同》两份涉案合同的纠纷正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尚未有裁决结果,因此,《承诺函》中载明的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在此情况下,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的组成人员,包括滕站个人,无需向中视传媒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视传媒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视传媒负担。(公告“临2017-19”)

6. 中视传媒与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丰德”)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将电视剧《山楂树之恋》的部分著作权以6,300万元转让给中视丰德。《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中视丰德未按约支付相应转让费用。2013年5月,双方就《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中视丰德最迟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此后,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了630万元,仅履行了10%的付款义务。经中视传媒多次催告,中视丰德仍有5,670万元著作权转让款未予支付。为维护中视传媒合法权益,根据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中视丰德继续履行协议付款义务,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中视传媒造成的相应损失。2017年3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视传媒的仲裁申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009170号】,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中视传媒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009953号】。2017年6月2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仲裁庭作出[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37号《裁决书》。裁决:(一)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欠付的转让费人民币5,670万元;(二)中视丰德赔偿因逾期付款中视传媒所遭受的损失,即以人民币2,520万元、人民币1,890万元、人民币1,26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8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2月21日起算,每逾期15日,按照上述每笔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每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三)中视丰德赔偿中视传媒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0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37,886元,全部由中视丰德承担,该笔费用已由中视传媒全额预缴并冲抵,中视丰德应向中视传媒支付人民币537,886元以补偿中视传媒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五)驳回中视传媒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告“临2017-25”)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广告业务收入大幅提升致使广告业务利润也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因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也大幅增长。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公司名称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世鼎

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7-27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交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通讯表决的监事3位,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收到监事表决票3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三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现参与三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7-26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交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9位,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收到董事表决票9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088 公司简称:中视传媒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