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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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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17人,实际出席董事14人,其中陈戌源非执行董事委托叶峻非执行董事、李朝坤非执行董事委托庄喆非执行董事、黄旭斌非执行董事委托应晓明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并就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本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3 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 除特别说明外,本季度报告所载财务资料为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统称“本集团”)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1.5 本公司董事长金煜、行长胡友联、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施红敏、财务机构负责人周宁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千元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本公司2017年7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因此各比较期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

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千元

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

规定计算。

2.3 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单位:股

2.4 资本充足率

单位:人民币千元

2.5 杠杆率

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算的本集团杠杆率信息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2.6 流动性覆盖率

单位:人民币千元

2.7 资产质量分析

单位:人民币千元

注: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8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营业收入趋势向好,盈利稳定增长。2017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58亿元,同比增长6.8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15.91元,较上年末增加1.08元;基本每股收益为1.49元,年化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88%,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90%。2017年第三季度,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0.33亿元,较2017年第二季度环比增长25.31%。

业务发展稳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2017年9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7,599.9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26%,较2017年6月末增长2.84%。客户存款余额9,067.3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9%,占负债比重较上年末提高3.64个百分点。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6,289.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53%,其中,个人贷款和垫款(含信用卡)占比23.88%,较上年末提升2.38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稳定提升,拨备覆盖水平提高。2017年9月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72.3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3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5%,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73.06%,较上年末提高17.56个百分点。

资本实力增强,资本充足水平良好。2017年9月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为13.27%,较上年末提高0.10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2%,较上年末提高0.09个百分点。

三、重要事项

3.1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会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千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1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2017年8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7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向本公司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561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及核查,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反馈。2017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发行人民币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

本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的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进一步补充二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本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和2017年6月23日审议通过本公司发行人民币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的相关议案。本公司已向监管机构提出发行申请,尚待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发行。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04,4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2,225,000元,转增1,801,335,000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9日,除权(息)日为2017年7月2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7年7月20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17年7月21日,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3.5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四、附录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2017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董事长:金煜 行长:胡友联 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施红敏 财务机构负责人:周宁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7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董事长:金煜 行长:胡友联 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施红敏 财务机构负责人:周宁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4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3楼上海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本公司董事长金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公司在任董事17人,出席10人,董事应晓明先生、陈戌源先生、庄喆先生、李朝坤先生、黄旭斌先生、万建华先生、徐建新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本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葛明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晓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施红敏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晓纯、顾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公告编号:临2017-04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7人,实际出席董事14人,陈戌源非执行董事委托叶峻非执行董事、李朝坤非执行董事委托庄喆非执行董事、黄旭斌非执行董事委托应晓明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金煜董事长主持,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对外披露,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上海银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增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决定,甘湘南女士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甘湘南女士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须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

三、关于给予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李朝坤。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上海银行2017年3季度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上海银行2017年度信息科技重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公告编号:临2017-04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4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4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2017年上半年经营与财务情况的监测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本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意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给予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人民币30亿元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结构性融资,授信期限不长于3年。

●回避表决事宜:

关联董事李朝坤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公司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同意给予中船投资人民币30亿元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结构性融资,授信期限不长于3年。本次交易结构为本公司理财资金出资认购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受让中船投资对全资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债权。目前相关债权已存在,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本次授信的担保方式为:(1)由中船投资承担到期回购及利息差额补足责任;(2)由中船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船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由中船投资100%持股,主要从事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为中船投资金融板块下属核心子公司之一。

本公司董事李朝坤先生同时担任中船投资董事长,因此中船投资属于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本公司董事李朝坤先生同时担任中船投资董事长,因此中船投资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船投资成立于2001年6月1日,注册资本6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朝坤,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19号312室,经营范围:对高新技术行业、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非金融业务),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2016年,中船投资主营业务收入65.4亿元,利润总额9.9亿元;2017年1-6月,中船投资主营业务收入22.7亿元,利润总额1.0亿元;截至2017年6月末,中船投资资产总额232.6亿元,净资产75.9亿元,资产负债率67.4%。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公司现有授信的其他可比非关联公司。本公司对中船投资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从2017年初至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前,本公司与中船投资除上述交易外,未发生过其他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前12个月内,本公司与中船投资及其所在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经本公司董事会五届二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9日审议通过,同意给予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亿元和5,000万美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长于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本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0日按规定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该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与上述历史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因交易金额不足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此外,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中船投资提供人民币30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向中船投资提供人民币30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