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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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程先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喻海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喻海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注:公司本年度8月份完成非公开发行,新增股本106,176,470股,总股本由1,100,798,107股增加为1,206,974,577股,2017年1-9月按照加权平均计算的平均股本为1,112,595,492.56股,每股收益0.79元/股;2017年7-9月加权平均股本为1,136,190,263.67股,每股收益0.35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单位:元

(二)利润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事项

2017年1月1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7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正式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800万股新股;

2017年7月24日公司正式启动发行,以2017年7月24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根据申报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17.00/股,实际发行的股数:106,176,470股,募集资金总额1,804,999,99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会计师费、律师费、股份登记费等其它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2,835,813.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7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855号《验资报告》;

2017年8月10日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资料。经确认,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2017年8月2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06,176,470股新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已完成。

(二)重要诉讼事项

1、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姜红海、马吉锋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且新发药业已根据该判决支付给公司赔偿金9,357,731.00元,后其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月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35号),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2016年6月27日,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6)皖民初(2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医药”)就其与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集团”)、赵宽的股权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请如下:(1)信业医药与天康集团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已于2016年4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天康集团返还原告持有的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70%股权;判令天康集团在2015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65.8万元,不予返还;(3)判令天康集团和第三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将上述第二项诉请中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4)如上述第三项请求不能实现,则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就该股权向原告折价补偿,暂定人民币2.4亿元,具体补偿金额以鉴定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赵宽对诉讼请求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于2017年6月8日在安徽省高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在等待审理结果中。

(三)重要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2016年6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时限以公司根据资金需求计划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此次担保,公司无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

2016年8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加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后续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再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即合计不超过16亿人民币的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时限以公司根据资金需求计划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此次担保,公司无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程先锋先生实际为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总额为3.5亿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2017年3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2017年度;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667,000,000元,预期收益6,653,819.63元。

2、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2017年9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420,000,000元,预期收益4,712,876.71元。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7-057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