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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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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597 股票简称:金禾实业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交所网站(http://www. szse.cn)。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并出具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金禾实业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64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同时,公司制定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约定:“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和基础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主要为食品添加剂,包括安赛蜜、甲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三氯蔗糖。公司生产的基础化工产品主要为液氨、碳酸氢铵、三聚氰胺、甲醛、硝酸、新戊二醇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食品饮料、医药、农药、轻工、染料、农业、环保等领域。该等行业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自身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如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下滑,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基础化工产品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煤、硫磺、尿素、冰醋酸、糠醛、异丁醛等。报告期内,原材料占公司生产成本的65%左右。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具有丰富的化工生产经验和技术,可以根据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灵活选择生产工艺,并根据市场情况相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盈利能力较高的产品生产比例。报告期内,公司还通过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等方式,降低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综合盈利能力的影响。

虽然公司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范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但由于化工原材料是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材料,其价格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变化和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来化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仍可能会对公司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风险。

(三)食品添加剂安全及政策风险

食品添加剂作为直接为人们食用的产品,其安全性尤其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公司食品添加剂的主要产品安赛蜜、甲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三氯蔗糖等,经过了长期的检测和使用,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为是安全性高的食品添加剂。但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是一个随着检测手段的提高被人们逐渐认识的过程,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仍无法排除未来经进一步科学论证而被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的风险。

此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使用领域和使用量,一旦国家对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将会给该产品的应用前景带来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该产品的销售状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四)环境保护风险

1、环保政策变化及环保投入增加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生产企业,产品品种丰富,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环保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已建立了一整套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并通过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近年来,公司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保证了“三废”的达标排放,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环保政策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将会日趋严格,从而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行业内环保治理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公司面临着环保投入进一步增加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2、环保处罚风险

2016年8月25日,公司因“氨醇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防治废气污染措施发生变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环保设施检查记录表弄虚作假”,收到来安县环保局下发的《关于下发安徽省环保厅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来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于2016年9月20日下发了来环罚字【2016】18号、来环罚字【2016】19号、来环罚字【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10万元、5万元。2016年9月30日,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合计30万元。

虽然公司已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处罚金额未对金禾实业造成重大损失,来安县环保局、滁州市环保局亦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认定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安徽省环保厅亦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说明:“挂牌督办中指出的环境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但仍存在环保部门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整改,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风险。

3、排污许可尚未完全取得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积极办理排污许可。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金禾实业已取得废水排污许可,但鉴于各地区、各机构具体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存在差异,金禾实业的废气排污许可、子公司华尔泰的废气和废水排污许可仍在办理过程中。

虽然公司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经过处理后的排放行为,已经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许可,并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当地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作安排办理相关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仍存在排污许可证不能完全取得,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本次募投项目未能顺利实施,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400吨吡啶盐项目和年产1,500吨三氯蔗糖项目。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精细化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但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者项目具体建设过程中遇到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者如期完成。如果市场环境变化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有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未能及时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年产400吨吡啶盐与1,500吨三氯蔗糖。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如果未来市场需求、产品技术方向、消费者喜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环保不达标、突发安全事故等,公司若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拓展产品海内外销售渠道,或不能有效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则可能存在市场开拓不充分或者限产停产导致不能完全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六)关于可转债产品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因此,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本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本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3、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产生经济效益。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4、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64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5、可转债的投资价值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章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属化工行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危险化学品有机类、液体无水氨、工业甲醇、工业硝酸、甲醛、浓硫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双乙烯酮、丙酮、双氧水、二氧化碳、氯甲烷、盐酸、甲酸的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凭许可在有效期内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三氯蔗糖、三聚氰胺、季戊四醇、甲酸钠、尿素、碳酸氢铵、吡啶盐酸盐、乙酰乙酸甲酯、乙酰乙酸乙酯、新戊二醇、元明粉的生产、销售(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和基础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为食品添加剂,包括安赛蜜、甲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三氯蔗糖等。公司生产的基础化工产品主要为液氨、双氧水、碳酸氢铵、三聚氰胺、甲醛、硝酸、新戊二醇等。

二、本次发行要点

(一)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本公司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4月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分别刊登在2016年3月18日、2016年4月6日的《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7年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延长至2018年4月5日,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分别刊登在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6日的《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具体发行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9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3.9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7、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职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认购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债券10%以上(含1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本条款所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不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8、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100元面值债券为一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过半数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安徽金禾实业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五)承销方式

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六)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用等。承销费将根据承销协议中相关条款及发行情况最终确定,信息披露、路演推介宣传费、专项审核及验资费等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八)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公司将尽快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第二章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564,320,186股,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第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

本章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引自2014年度 、2015年度及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根据上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会审字【2015】0751号、会审字【2016】1863号、会审字【2017】13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审核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计字【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7】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表。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数据进行了审核,并分别出具了会专字【2017】3615号、会专字【2017】3614号鉴证报告。

三、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下转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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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