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13版)
公司自主销售业务贡献毛利较高,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公司承担了6亿元的农药储备任务及公司作为专业的农药流通服务企业等因素,农药的采购规模显著高于行业内同等规模的企业,使得公司对上游原药和制剂厂商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从而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公司以较强的品牌优势为依托,建立了广泛的经销商渠道和销售配送网络,同时凭借优秀的植保技术服务能力,为下游客户提供植保知识培训、用药技术指导以及提供整体作物健康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从而使得公司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毛利率。
(2)制剂产品是公司目前的主要利润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来源按产品系列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续)
■
报告期内,公司的农药制剂及相关产品的毛利贡献率分别为90.01%、86.94%、89.89%和83.89%。主要原因在于:①报告期内,公司农药制剂及相关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82.61%、80.39%、81.34%和81.37%;②公司自主销售模式下的农药制剂及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明显高于农药原药及相关产品,报告期内,前者分别为27.41%、28.70%、28.10%和24.11%,而后者分别为7.11%、5.20%、5.10%和7.35%。
(三)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2014年净利润为8,544.6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41.37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14年度公司存货余额较上年末增加了20,561.50万元,同时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了9,746.40万元。2015年,公司净利润为8,360.3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421.93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公司存货及预付账款规模分别较上年末增加35,469.10万元以及7,936.78万元,且境外销售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了6,502.12万元,推动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加17,463.44万元。2016年,公司净利润为8,431.6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221.81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国内农药行业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发行人采取较为谨慎的经营策略,存货及预付账款等比上年有所减少,经营资金占用下降,使得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比上年明显改善。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流入和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流出均较大,主要系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所致。
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和取得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2014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408.23万元,主要是公司在2014年度向丰茂植保支付了6,962.89万元的合作意向金以及增加了5,550.00万元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所致。2016年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156.67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丰茂于本期收购丰茂植保所持有丰顺华达的100%股权而支付7,0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7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792.25万元,一方面公司购置位于天津市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中农丰茂植保机械生产基地项目,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为6,120万元;另一方面子公司天津立华预付3,273.14万元设备款用于购置自动化分装复配设备,以提升为下游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
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是公司为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的现金及吸收股东投资所增加的现金。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10,864.00万元、187,103.84万元、266,556.00万元和57,150.00万元,主要是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高,为满足经营需要而新增借款。
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是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分配股利。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107,178.79万元、163,552.84万元、264,481.49万元和67,426.65万元,主要为公司偿还到期的借款。
(四)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发展趋势
公司在完整承继中农集团农药流通服务平台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拓展销售及服务渠道,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现已成为国内专业农药流通领军企业。随着我国农业集约化、规模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司将凭借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服务优势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占据有利地位,并保持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但由于受目前资金实力的制约,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速度受到一定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效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营运资金状况,全面提升公司的农药流通及植保技术综合服务能力,从而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股利分配情况
(一)现行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本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的一般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4年度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000万元;2015年度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000万元;2016年度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000万元。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如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进入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处置安排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十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简介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另有注明除外)
■
注:①哥伦比亚立华授权资本为2亿哥伦比亚比索;②厄瓜多尔立华授权资本为1,000美元。
2016年以来,上海爱格已在阿根廷、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多米尼加设立了子公司。截至目前,发行人的海外业务由上海爱格承担,上述境外公司均未开展销售业务,尚处于申请农药登记证书阶段。农药登记证书是开展海外销售的基础,随着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部分国家、地区对农药登记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除东南亚市场的登记申请时间较短外,南美、东欧等地的农药登记申请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因此上海爱格在南美地区设立了上述子公司,开展海外农药登记工作,随着海外农药登记证书的不断取得,海外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财务数据
2017年1-6月,公司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下属公司财务数据均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参股公司河北冀隆财务数据未经审计。②截至2017年6月末,秘鲁立华、多米尼加立华尚未正式营业,因此上述公司未建账。
2016年度,公司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下属公司财务数据均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参股公司河北冀隆财务数据未经审计;②截至2016年年末,秘鲁立华、阿根廷立华、多米尼加立华尚未正式营业,因此上述公司未建账。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及金额已分别经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3,3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农药流通服务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农药流通服务业务营运资金”项目预计投入金额为70,000.00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根据实际数额予以置换。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募集资金项目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项目发展前景
(一)国家政策大力扶持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的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党和政府一直将做好农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连续十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均为“三农问题”也凸显了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农药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其生产流通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其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农资现代物流设施建设,重点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保障市场供应,努力构建畅通高效、诚信安全、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的农资流通体系,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另外,2005年起,商务部及全国供销总社还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为农药流通服务行业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农药市场需求稳定
农药是当前世界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增产手段之一。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统计,全球由于病、虫、草、鼠害而损失的农作物收获量相当于潜在收获量的1/3,如果一旦停止用药或严重的用药不当,1年后将减少收成25—40%(与正常用药相比),2年后将减少40—60%以致绝产。因此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人类离不开农药,而且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的增长,我们预计农药需求会稳定增长。
1、全球粮食安全日益严峻促进农药需求增长
全球人口增长导致粮食需求增加。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全球总人口将从现在的67亿增加到92亿。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目前全球人均每年消费粮食约400公斤,据此测算到2050年全球每年需要增加粮食需求10亿吨。
消费升级促使农产品需求增大。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拉动了消费的升级,从而进一步带动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以中国为例,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注重营养结构以及产品质量,食品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食用油和肉类消费增加,粮食直接消费减少,但由于食用油本身从大豆等粮食作物中提取、禽畜同样消耗粮食作为饲料,中国国民实际人均摄取的粮食增加了不少,从1998年的322公斤/人增加到2011年的422公斤/人(引自《国金证券:化学农药行业 2012 年日常报告》;)。
此外,加上气候异常带来的粮食减产越发频繁,许多地区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全球粮食供给形势将日益严峻。
因此,必须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通过依靠品种改良、栽培技术提高、水源保证以及农机、化肥和农药等手段确保丰收。由于使用农药可减少约40%因病、虫、草危害导致的损失,目前仍为最有效、最经济的作物防护方法,尤其是遇到突发性灾害时,尚无任何防治方法能替代农药,因此我们预计未来农药将继续在作物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全球农药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
2、国内外种植结构变化进一步提升农药需求
从全球看,由于原油不可再生,以生物质能源为代表的替代能源兴起,拉动了对玉米、甘蔗、大豆、油菜等农产品原料的需求。我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蔬菜、水果的需求增长,农村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持续增长。
据有关资料统计,二十年来我国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已经提升了至7-10个百分点,已经超过30%比重;全球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比重50年来也是一直持续提升的,目前已经超过35%的比重(引自《证券导刊:“药农”中物 和人类共成长》;)。我国种植结构中经济作物的比重仍将提升,而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比粮食作物的农药用药水平高约5-6倍(数据来源: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因此,当前的作物结构的经济化转变将带来农药需求的提升。
3、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农药需求的增长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已成为大趋势。一方面,中国部分耕地可能会通过流转提高土地集中化程度;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业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农民精耕细作的耕作方式会逐步被机械化生产代替,这也会相应增加农药使用量。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大土地改革政策推动下,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正逐步兴起,中国农药需求在中长期内将会保持稳定增长。
(三)我国农药行业及农业植物保护现状迫切要求现代农药流通服务行业快速发展
我国农药行业处于“大行业、小企业”的状态。我国的农药生产企业的数量众多,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间竞争十分激烈,呈现“产能过剩、无序竞争”的特点,从而导致农药生产企业的市场开发难度较大,大多数企业需要借助于具备全国营销网络优势的农药流通服务企业打通下游市场。与此同时,我国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种植业趋于分散,从而加大了新型农药产品和先进植保技术的推广难度,农户依靠自身能力很难对农药产品的优劣形成准确判断,亦不能对作物实施科学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农药行业和农业植保的现状迫切要求既能提供优质产品,又能提供先进植保技术的农药流通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与农药厂商及经销商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的风险
作为农药流通服务商,公司的业务发展有赖于与农药厂商和经销商长期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自成立以来,公司依托承继自中农集团农药流通平台长期形成的资源优势,凭借自身全面的服务能力,在众多农药厂商和经销商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与之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尽管如此,若农药厂商和经销商改变其采购政策或销售政策,越过本公司而直接与本公司客户或供应商开展业务,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二)销售网络拓展风险
广泛的销售服务网络是农药流通服务企业重要的竞争力。公司在完整承继中农集团农药流通服务平台资源的同时,不断进行销售网络拓展,现已拥有了遍布全国1,200余个主要农业县市,由19个仓储配送中心和1,400余个经销商组成的销售服务网络。由于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短期内在新拓展区域缺乏供应链和规模优势,并且当地消费者对公司品牌认知以及公司对该地区市场情况的熟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基于上述不利因素,销售网络拓展将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农药市场尚处于集中度低、竞争无序的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农药流通服务方面的竞争也较为激烈。尽管公司凭借承继中农集团农药流通平台的资源和全面的服务能力取得了一定的领先优势,但不少竞争对手亦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采购销售渠道,为争夺市场份额,不排除部分竞争对手采取激进的市场策略,也不排除市场出现新的竞争者,这些情形都将令公司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四)农药销售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引致的风险
我国幅员辽阔,受天气和地理因素影响,农药销售的季节性和地域性较为明显。通常情况下,每年3-6月是我国北部地区的农药制剂销售旺季,其他地区农药制剂销售的旺季则集中在每年3-6月和8-10月。为缓解农药厂商常年化生产与用户季节性消费之间的矛盾,需要农药流通服务商具备全面的服务能力,包括数据分析预判能力、仓储调配能力、统筹管理能力等。因此,公司如不能持续提升流通及植保技术服务水平,提高优质产品的采购及供应能力,以满足生产厂商与用户的需求,将对公司产生诸如存货积压、期间费用增加等风险。
(五)部分经销商、零售商不当行为引致公司声誉受损的风险
部分经销商、零售商为提高其销售网点在农户中的影响力,与本公司协商后,公司允许或协助该等经销商、零售商在其销售网点添加公司的品牌标志,截至2017年6月末,此类销售网点共有1,400余家。此类销售网点如发生不当行为或在媒体上出现不利报导,均可能损害公司的品牌声誉和企业形象。
(六)经营战略升级引致的风险
公司致力于成为以经销商渠道为基础、以一体化植保技术服务为中心、以数据分析及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此,公司未来可能将在信息数据分析、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方面投入更多资源,但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这一方面将给公司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带来更多考验,为公司的内部管理带来更多挑战,同时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七)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设立了24家下属公司和3家直属分公司,拥有超过600名一线销售及植保技术服务人员。随着本公司经营区域的持续扩张,下属经营主体、销售及植保技术服务人员数量均将不断增加,公司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如果公司在采购供应、销售服务、物流配送、人员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不能相应提升,将可能产生因公司后台服务能力不足而影响前端业务拓展的风险,亦可能出现下属经营主体和一线销售及植保技术服务人员不按公司统一规范要求开展业务的风险。
(八)农药运输管理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农药带有一定毒性,国家对其物流运输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的规定,危险性高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品的包装运输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目前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挑选有资质的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若将来国家对农药品的运输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公司的物流成本将可能增加,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农药产品质量风险
随着社会进步,农业生产和广大民众对农药的要求越来越倾向高效、低毒、环保。本公司作为专业农药流通服务商,既向农药制剂厂商提供农药原药,也向下游经销商和广大农户提供农药制剂。虽然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采购流程,合作伙伴多数为实力雄厚、产品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但仍可能出现因经公司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农药制剂厂商或农户生产受损,甚至环境被污染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可能面临索偿或诉讼风险,并对公司的商业声誉、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与农药生产、储备和流通相关的行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如国家储备农药及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利息补贴制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农资下乡”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等。作为国内农药流通领域的领军企业,公司受惠于以上财政补贴政策,报告期内分别收到政府补助资金3,950.21万元、4,569.13万元、3,983.06万元和2,876.89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98%、37.21%、33.91%和27.68%。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如果未来国家调整相关财政补贴政策,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根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发行人涉及的农药制剂及植保机械批发和零售业务目前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假设农药制剂及植保机械批发和零售业务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报告期内公司需增加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为3,708.45万元、4,234.80万元、4,288.57万元和2,451.68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6%、34.49%、36.52%和23.59%。因此,如果国家将来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环保政策变化的风险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近年来对农药(特别是原药)生产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导致农药生产厂商的环保投入增加,部分资本实力有限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行业竞争格局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作为农药流通服务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亦受到农药生产行业竞争格局变化的影响,若农药生产厂商的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或将不利于公司与它们展开商务谈判。
(十二)部分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公司租赁的部分物业存在权属证书不完整等瑕疵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一)固定资产”之“3、租赁物业情况”。虽然公司前述租赁物业的可替代性较强,且出租方、中农集团、佛山益隆和信达兴分别承诺补偿发行人因为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物业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如果该等租赁物业被第三方主张无效或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十三)短期偿债能力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85.85%、85.38%、83.73%和82.11%,均处于较高水平。2017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为1.11,速动比率为0.51,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公司的负债基本为流动负债,且大部分是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款项。如果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资金流转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偿还短期债务的风险。
(十四)预付账款的管理风险
为保证销售旺季产品的充足供应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同时满足完成国家农药储备、中央救灾农药储备任务需要,公司通常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与上游供应商签订下年度供货合同,并按协议比例支付采购订金,以锁定供应商对公司的产品供应量及供应价格。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上游供应商的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4,289.55万元、52,226.33万元、40,624.36万元和14,438.5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2.61%、20.76%、15.74%和5.59%,预付账款余额较大。如果交易对手方因经营出现不利变化导致其不能按协议履行其应尽义务并退还公司预付款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存货管理风险
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随着公司销售网络布局的不断优化,业务规模日趋扩大,期末存货余额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余额分别为100,247.48万元、135,716.59万元、134,186.44万元和126,188.03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51.17%、53.94%、51.98%和48.84%。若今后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存货积压、减值或出现毁损变质等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41.37万元、-25,421.93万元、15,221.81万元和12,757.26万元,其中2015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是当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存货余额以及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等经营性往来项目余额增加较多所致。未来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仍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回笼资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仍可能出现负数或处于较低的水平,可能引起主营业务运营资金不足的风险,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十七)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农药流通服务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金额的确定是基于公司2016年到2017年的业务发展规划及近三年来经营性营运资金平均需求水平综合测算的结果,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尚未有具体细致的使用方案,存在一定的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十八)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长,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在资金投入并达到预定盈利目标前,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保持同比例增长,从而可能导致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十九)控股股东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供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农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如果供销集团及中农集团利用其控制地位,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将可能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由于供销集团及中农集团旗下拥有众多附属公司(见本招股意向书附件一),若某些供销集团或中农集团控制的公司与本公司发生业务交易,而本公司因未及时知晓该等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面临信息披露不当的风险。其次,若某些供销集团或中农集团控制的公司未来独立开展与本公司相似的业务,且未及时知会供销集团或中农集团,本公司将面临潜在的同业竞争且未及时公开披露的风险。
(二十)海外业务的相关风险
1、农药登记的审批风险
随着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部分国家、地区对农药登记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加之,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国农药登记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成为我国农药出口的重要挑战。
2、汇率波动风险
2014年至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1,599.00万元、13,490.16万元、25,187.10万元和10,416.72万元。公司境外销售均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报价和结算,报告期内汇兑损益(负数为收益)分别为10.34万元、177.72万元、-966.22万元及374.17万元,2014年度和2015年度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小,2016年度随着境外收入的增加及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汇兑损益影响较之前年度变大。由于汇率波动受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影响较大,且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客户的信用风险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资金实力的增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公司存在信用政策调整、应收账款较大幅度增长的可能,加之海外客户账期通常较国内客户长,由此将带来客户回款的信用风险。
(二十一)田间试验、示范推广和农药储备业务未来的风险情况
田间试验与示范推广活动均需耗费较大的人力和物力,若无法达到试验效果或推广效果,则有损失相关费用的风险。
农药储备业务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若发行人未完成储备任务,则可能无法获得当年贴息以及未来承担储备任务的机会。另一方面,农药储备任务也使得发行人存货金额较大,从而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二十二)、租赁物业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中,有5项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土地流转相关程序,5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虽然发行人对经营场地的要求和依赖性低,租赁物业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总体经营面积比重较低,且相关物业出租方、中农集团、佛山益隆和信达兴也分别承诺补偿发行人因为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物业及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但是,上述租赁瑕疵的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发行人需要寻找替代租赁场地并搬迁,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十三)、联销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瑞士先正达、德国巴斯夫和美国陶氏等国际农药厂商开展联销业务,相关联销业务收入规模较大,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27%、56.29%、56.86%和59.26%。由于公司的联销业务合作方均为具有突出竞争力的跨国农药生产企业,其对下游经销商的影响力较大,虽然公司与主要联销方的合作历史悠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合作的粘性很强,但是未来若主要联销方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重要合同
本节重大合同指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包括全资或下属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
(二)救灾储备合同
为确保圆满完成国家农药储备和中央救灾储备任务,发行人根据对主要农药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的预判,以合理确定采购时点和采购量,并结合主要产品的库存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询价并择优达成救灾储备采购协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救灾储备采购合同如下:
■
(三)联销协议
公司凭借专业、强大的农药流通平台,以及长期积累的农药流通管理和应用技术服务经验,与瑞士先正达、美国陶氏、德国巴斯夫等著名跨国农药企业开展深入的联销合作,为其提供产品分装、订单处理、仓储配送、市场拓展、货款结算等全方位的销售服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联销协议如下:
■
注1:2014年,美国PSP公司(Platform Specialty Products)收购了原科聚亚农化业务(Chemtura AgroSolution)与原比利时农化业务,成立了新的农化部门ACS,并由ACS全面负责原科聚亚农化业务。2015年,美国PSP公司完成了对爱利思达公司(Arysta Corporation)的全球收购,将农化部门ACS整合并入爱利思达公司。自2016年起,爱利思达公司替代原科聚亚公司成为该合同的实际执行者。
注2:本协议一直生效,除非提前终止,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直至科聚亚或中农立华,不少于3个月前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每一期由1月1日至12月31日,将会构成一个“合同年”。
(四)经销协议
■
(五)销售协议
1、框架合同
发行人通过与经销商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等形式农药制剂自主销售业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与该类经销商签订的金额超过500万元(根据2016年度销售金额或合同约定金额)经销协议如下:
■
2、单笔销售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笔销售合同如下:
■
(六)服务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合同如下:
■
(七)授信及借款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及借款合同如下:
■
(八)其他重大合同
1、发行人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经开管委会”)签订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
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与天经开管委会就发行人在天津开发区投资建设中农丰茂植保机械生产基地项目内容与计划进度、项目用地、发行人承诺、天经开管委会对项目的支持、协议的变更、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不可抗力以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并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
2、天津立华与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妃甸管委会”)签订的《关于建设农药制剂加工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016年3月15日,天津立华与曹妃甸管委会就天津立华在曹妃甸工业区内投资建设农药制剂加工项目内容、曹妃甸管委会对项目的支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等达成一致共识,并签署了《关于建设农药制剂加工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中农丰茂与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2017年3月13日,中农丰茂与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就技术合作、农林植保机械、飞手培训与推荐等领域开展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3月13日到2020年3月12日。
(九)关联交易合同
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参见“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十)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签订的相关合同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之“(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一)《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恒泰长财于2014年12月签署《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约定,恒泰长财按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保荐协议》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对外担保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签订的相关合同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之“(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如下:
1、发行人诉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支付货款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2年8月22日,农十二师生资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农十二师生资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有机肥和一亩灵,共计金额2,800万元人民币,货到三日内签字即确认验货无误,自签字确认每批收货日起90天内需付清全部货款。
2013年8月31日,发行人以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未按照上述《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农十二师生资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支付到期货款2,8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8月1日的违约金,计313万元,共计3,113万元。
2013年10月28日,农十二师生资公司以实际供货方(第三方)所在地在北京市密云区,且《采购合同》约定“在供应方所在地诉讼”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2013年1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为上述《采购合同》仅约束发行人与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故认定发行人为《采购合同》项下供应方,裁定驳回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所提管辖异议。
2013年11月29日,农十二师生资公司以本案中供应方为北京康泰正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发行人为由,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如下:(1)农十二师生资公司确认尚欠中农立华货款金额2,800万元;截至2014年5月30日的应偿付的违约金额为5,392,832.87元。(2)农十二师生资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中农立华货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2,842,520.55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给付中农立华1,000万元及违约金1,949,260.27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中农立华货款300万元及违约金601,052.05元。(3)如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未依照前款约定的期限与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以逾期偿付货款的本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向原告中农立华偿付违约金。
由于农十二师生资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14年6月3日,发行人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农十二师生资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发行人给付货款2,800万元、违约金5,392,832.8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二向发行人偿付违约金。
2014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本诉讼是发行人主张自身正当权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并且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结合农十二师生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应收农十二师生资公司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收回所欠货款人民币共504,542.68元。
2、广东立华诉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交付货物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3年7月30日,广东立华与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约定广东立华向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购买80吨95%草甘膦原药,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其中40吨送到广东立华在上海的指定仓库,2013年8月30日前将剩余40吨送至广东立华在上海的指定仓库。广东立华于2013年8月2日、2013年8月5日分两次向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336万元。2013年8月1日,广东立华与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达成《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从1%/天降为1%。/天,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务必按时履行交货义务,若逾期交货超过7天,广东立华仍有保留起诉的权利。2013年8月15日,广东立华已收到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发来货物40吨,共计金额148.67万元(含税金额)。此后,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并未于2013年8月30日前履行剩余40吨的交货义务。
2013年11月22日,广东立华将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向广东立华返还货款16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9.656万元。
2013年12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以简易程序受理该案。
2014年1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因发现被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4年4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发行人与被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14年3月19日起解除;2、被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退还货款1,6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8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
2014年9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
2014年11月25日,广东立华和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以货物抵偿债权。
2015年2月15日,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归还广东立华价值48.98万元货物(不含税金额)。就上述货物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广东立华开具发票,剩余抵债货物也尚未偿还。
本诉讼是广东立华主张自身正当权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并且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广东立华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上述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合计139.43万元(含1.08万元诉讼费)。
3、广东立华诉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3年6月24日,广东立华与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别约定广东立华向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购买108吨95%草甘膦原药和60吨62%草甘膦,广东立华支付货款后,卖方应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5日和2013年7月8日交付54吨95%草甘膦、54吨95%草甘膦和60吨62%草甘膦。2013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逾期交货,按照万分之七/天承担责任。2013年6月26日,广东立华向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合计支付了507.30万元货款。
但到期后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只交付广东立华20吨62%草甘膦,价值40.40万元。2013年8月4日,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向广东立华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8月20日之前交货,若不按规定时间交货,将承担货款总额的30%违约金。到期后,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仍未按时交货。
2013年9月3日,广东立华将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广东立华逾期交货利息以及违约金。若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原合同,广东立华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退回已支付货款466.9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9月17日和10月11日,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分两次交付广东立华54吨和18吨62%草甘膦,价值191.70万元和64.80万元,合计256.50万元。
2013年11月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广东立华贷款210.40万元,支付违约金90.00万元,合计300.40万元。
2013年11月22日,广东立华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中。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广东立华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上述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合计212.44万元(含预付法院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04万元)。
4、新疆分公司诉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4年3月12日,新疆分公司与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签署《2014年度销售协议》,约定由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承销新疆分公司的订单将货物发送至其指定地点并验收。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新疆分公司共计向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供货89.24万元,但其仅向新疆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9.50万元,新疆分公司多次索要无果,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分公司货款49.50万元;
被告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分公司利息2.97万元。
上述被告应付款项合计52.47万元,由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尚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新疆分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应收奎屯双峰农资有限公司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5、张和诉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立华、科聚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9日,原告张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天津立华(被告二)、科聚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连带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6,840.00元且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张和声称:2015年4月4日上午,其委托其子张冬升在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农药73%克瞒特一箱(1kgX10瓶),并于2015年4月29日按照73%克瞒特的说明书调配并对其梨园的梨树进行喷洒农药作业。第二天发现大量梨树树叶变黑,园内其他果树核桃、桃等未受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梨树受损越来越严重,园内大概80%梨树树叶脱落,部分梨树死亡。截至2015年5月31日,共228棵梨树减产(对第二年梨树产量也造成减产),累计减产46,820斤,损失93,640元;梨树死亡22棵,损失123,200元,共计216,840.00元。原告认为以上经济损失应由三被告承担,其理由如下:
被告一作为农药销售公司,在原告之子明确告知所买农药为梨树所用后,仍然推荐并卖出73%克瞒特给原告使用,而该农药不适用于梨树,由此直接造成原告梨树受损,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二分装、被告三所生产73%克瞒特在其包装说明上未注明对梨树有严重损害,未对严禁使用的事项解释清楚,直接造成原告梨树受损。
鉴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农药的生产者、包装者、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将不能适用于梨树所使用的农药推荐给原告使用。但三被告拒不赔偿。因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该诉讼。
6、新疆分公司诉新疆德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进展情况
2015年4月,被告新疆德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新疆分公司处购买农药。截止2015年10月14日,新疆分公司已向被告发送价值449,060元的货物。但被告却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仅付货款31,200元,尚有417,860元货款未支付。2016年5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全红向新疆分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中约定“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货款417,860元,因债务人经济困难,现提出还款计划。1、一次性还款。债务人与2016年12月15日一次性将417,860元支付于债务人,如到期未还或者未还清,则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月息2%计算欠薪利息,直至款清当日为止。”新疆分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新疆分公司将其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新疆分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应收新疆德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计提了41.91%的坏账准备。
7、新疆分公司诉石河子市厚德源农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进展情况
2014年3月7日,新疆分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厚德源农化商贸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度销售协议》,建立农药买卖合同关系,约定由新疆分公司向被告供应农药,合同订立后新疆分公司如约按被告指示向其供货。截止到起诉之日,根据被告确认的《企业询证函》以及欠款金额,被告仍欠付新疆分公司货款123,388元。新疆分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新疆分公司将被告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新疆分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应收石河子市厚德源农化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8、新疆分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巩留县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城镇农药批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进展情况
2014年被告新疆农资集团巩留县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城镇农药批发中心在新疆分公司处购买农药。截止2016年9月23日,新疆分公司已向被告发送价值347,900元的货物,但被告却未完全履行其应有的付款义务,2014年仅付款27,100元,2015年付款130,000元,截止至今尚有138,560元货款未支付。2016年9月2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马元山向新疆分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中约定:“截止到2016年9月23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货款人民币178,560元,因债务人经济困难,现提出还款计划。1、一次性还款。债务人与2016年11月20日一次性将178,560元支付于债务人,如到期未还或者未还清,则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月息2%计算欠款利息,直至款清当日为止。”2017年3月30日,被告付款40,000元整。因此被告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新疆分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应收新疆农资集团巩留县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城镇农药批发中心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关联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农集团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情况,具体如下:
1、山东东方誉源现代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山东禹城中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天津中农、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及中农集团一案
山东东方誉源现代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山东寿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山东禹城中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一案,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天津中农、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为山东禹城中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股东,中农集团为其实际控制人,上述企业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上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东凌国际起诉中农集团一案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原告”)就中农集团等十方在原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纠纷事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北京高院已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京民初16号]。
2017年3月28日,北京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初16号],做出了如下关于中农集团的裁定:冻结中农集团持有的申请人东凌国际股份48,134,379股。
2017年7月19日,东凌国际向北京高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3、东凌实业起诉中农集团一案
2017年4月24日,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实业”)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以中农集团公司为被告,东凌国际为第三人,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已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15民初2101号。
2017年5月5日,东凌实业向南沙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书》((2017粤0115民初2101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7粤0115民初2101号))
4、中农集团起诉东凌国际
2017年7月,中农集团就其与东凌国际之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及决议撤销纠纷等事项,以东凌国际为被告,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三起诉讼。
南沙法院已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115民初3116号、(2017)粤0115民初3168号、(2017)粤0115民初3169号],目前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人各方当事人
■
二、本次发行上市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是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件,除在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外,并存放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以备投资者查阅: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和地点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询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9层912
联系人: 黄柏集
电话: 010-5933 7358
2、保荐人(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5层
联系人: 邹卫峰、吴国平
电话: 010-6629 7235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