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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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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气业集团承诺:“(1)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发行人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承诺:“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众成股份承诺:“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除发行人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众成股份的股东中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雷炳钦、殷红梅、杨庭宇、熊少强、郑权明和章海生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众成投资的股份,也不由众成投资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众成投资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众成投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众成投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众成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众成投资股份;在从发行人处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众成投资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众成投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控股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佛山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为“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在公司回购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措施自动终止。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公司将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控股股东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且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2,000万元的总金额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

(三)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四)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将出具该等承诺作为公司未来聘用董事的必要条件。”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已就稳定股价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函的内容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与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在本公司回购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措施自动终止。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4、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气业集团已就稳定股价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稳定佛燃股份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佛燃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佛燃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佛燃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启动稳定佛燃股份股价的措施。

2、稳定佛燃股份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佛燃股份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佛燃股份回购社会公众股;

(2)本公司增持佛燃股份股票。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佛燃股份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总金额增持佛燃股份股票,且增持比例不超过佛燃股份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佛燃股份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佛燃股份股份。本公司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增持后佛燃股份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在本公司增持措施实施过程中,佛燃股份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措施自动终止。如果增持完成后佛燃股份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佛燃股份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佛燃股份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佛燃股份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3、程序

在确定以本公司增持佛燃股份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佛燃股份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佛燃股份,并由佛燃股份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信息。

4、承诺

(1)如果以佛燃股份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佛燃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

(2)如果以本公司增持佛燃股份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本公司已书面通知佛燃股份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本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佛燃股份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四)公司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已就其关于稳定股价方面的措施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稳定佛燃股份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在佛燃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佛燃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佛燃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人将实施稳定佛燃股份股价的措施。

2、稳定佛燃股份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佛燃股份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人在佛燃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佛燃股份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议案事项作出审议。

本人同意佛燃股份将出具本承诺函作为未来聘任董事的必要条件。”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气业集团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仅在本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其他所有方式筹集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方考虑进行适当减持。

1、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2、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当时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果本公司发生减持行为,每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二、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公司将无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相关处罚。”

(三)众成股份承诺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众成股份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本公司发生减持行为,每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二、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公司将无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相关处罚。”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2)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出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4、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气业集团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气业集团承诺: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于上述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2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4、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认定本人需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3、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一、本所已在《招股意向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本所未勤勉尽责的相应法律责任。二、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作出的上述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应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佛燃股份《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所未勤勉尽责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生效判决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三)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本公司填补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主营业务,做大做强主业,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现有区域范围内管道燃气业务的基础上做深做透,确保主营业务逐步稳定增长,同时积极参与异地目标城市投资机会的竞争,在合适的业务区域积极展开市场开拓,以佛山市为核心市场,利用目前的资源和管网优势,辐射周边二、三线城市及工业园区。

2、加快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现拟投资建设的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占有率。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同时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约束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持续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