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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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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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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

注1:基本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注2: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资产负债率较高,但是由于经营业绩优良,经营活动获取现金能力较强,可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偿还到期债务,偿债能力较强;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较高,符合公司的业务经营特点。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9%,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燃气具、管材、煤气表等燃气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2014-2016年、2017年1-6月,天然气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06%、93.04%、93.41%和94.52%,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在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陕天然气、皖天然气主要经营天然气长输业务。长输业务的毛利率主要由管输费占气价的比例高低决定。公司的天然气销售以城市天然气销售业务为主,由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对所有进入佛山市地域范围内管道天然气实施统一接收,并供应给佛山市各区域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因此,公司的城市天然气业务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的毛利:一是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供应给各区域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时产生的管输毛利;二是公司及公司下属的各区域城市燃气公司经营城市燃气业务产生的毛利。从毛利率来看,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也高于以长输业务为主的陕天然气、皖天然气。

除陕天然气、皖天然气外,其余大众公用、重庆燃气、深圳燃气、新天然气等四家同行业公司的经营业务均以城市燃气为主,但四家公司的毛利率仍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我国城市天然气价格定价方式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同地区的气价存在较大差异,毛利率水平主要取决于气价差额(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的差额)占销售价格的比例高低。因此,不同公司之间毛利率的直接可比性较低。在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公司与深圳燃气主要经营区域均在广东省内,毛利率也较为接近。

从行业毛利率的变动趋势看,2014-2016年、2017年1-6月,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16.97%、17.84%、18.12%和17.20%,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82%、19.93%、21.55%和21.9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均保持稳定,波动幅度都很小。

(六)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并重视回报股东,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进行了4次利润分配,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派发现金股利15,000万元、17,500万元、20,000万元和30,000万元。

2、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3、公司上市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6年5月12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本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本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包括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均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均系公司的核心主业—管道天然气业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大幅提高佛山市管网覆盖区域,扩大城市管网供气范围,提升佛山市气化率水平;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本公司管道天然气业务收入将持续增长,公司盈利能力也将不断增强。

高压管网三期工程由高压管网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是在高压管网一期、二期工程的基础上,为了增加佛山市高压管网系统的完整性和覆盖范围而投资建设的项目。本次工程结合广东大鹏、西气东输二线、广东省网、珠海金湾LNG项目和珠海高栏港LNG项目等气源,新增建设管网66km,同时新建3座高中压调压站、改建2座高中压调压站,从而实现佛山市五区联网供气,形成气源多元化、管理自动化和调度统一化的高压管网供气格局。工程完工投产后,年新增供气达4.74亿立方米。

三水二期工程建设完成后相比一期工程增加居民用户6.29万户,使得三水城镇人口气化率接近60%,大幅提升三水区气化率水平,加快区域内管网完善、改善管网供气布局可进一步提升区域供气的稳定可靠性。本次工程新建中压A级输配管网292.0公里,建设完成后三水区设计年供气量达到5.2亿立方米,相比一期工程增加3.09亿立方米。

高要二期工程建设完成后相比一期工程增加居民用户1.81万户,提升高要市城镇人口气化率至13.3%,对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有重要作用。本次工程建设包括金渡门站扩建、加气站2座、高压管道21.8公里、次高压管道12.9公里、中压干管151.43公里、中压支管30公里等。建设完成后高要市设计年供气量达到3.51亿立方米,相比一期工程增加3.34亿立方米。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管道天然气定价政策受物价主管部门调控的风险

为持续推动我国天然气市场持续良性发展,2011年以来国家制定天然气价改“三步走”战略。2013年、2014年非居民用存量气价格两次上调,增量气一步到位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转移至门站环节,实行政府指导的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国家发改委宣布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各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4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至此我国增量气与存量气价格正式并轨,气价改革“三步走”战略全面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未来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其商品属性。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报广东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主要的经营区域在佛山市内,根据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建立其他用气定价机制的通知》(佛价[2010]118号)的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佛山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为3.65元;居民以外的其他用气价格实行下游销售价格与上游供货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定价机制,原则上天然气企业年度统算运行费不得超过审定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8%。根据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高压管网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佛价[2010]107号)的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高压管网公司销售的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按2.18元/立方米执行;其他气源价格实施与上游价格同方向联动;并实行成本利润双控制的管理原则。上述两个文件佛价[2010]118号文及佛价[2010]107号文的有关规定均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根据于2016年1月1日实行的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建立其他用气定价机制的通知》(佛发改价[2015]60号),高压管网公司的分销价格实行成本利润双控制和与气源同方向联动的定价机制,其配气价格即原代输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此外,居民用气价格方面,统一全市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并实施阶梯气价。对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而就工商业用气价格则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每年年初由佛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气源价格变化、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并实行购气成本与最高限价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上述文件总体体现了对居民供气实行阶梯气价、价格保持总体稳定;工商业用户实行购气成本与最高限价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从公司运行情况来看,总体上成本利润率水平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如果未来政府相关部门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定价政策或定价机制作出调整,导致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压缩,或者物价主管部门未能就气源价格变动及时同步、充分联动调整,将会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本公司管道天然气业务经营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为保障气源稳定和形成多主体的气源供应结构,同时满足未来日益增长的天然气需求,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及肇庆佛燃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签署照付不议合同,以实现多个气源的联网供应、互补调配,有效地降低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根据行业惯例采取照付不议原则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以获得中长期气源,截止目前主要包括: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来自于广东大鹏、中海油气电及中石油等长期天然气气源供应量合计数占当年天然气采购总量的比例分别约为91%、93%、87%和85%,一方面确保了公司能够获得长期且相对稳定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少数供应商的高度依赖。此外,高压管网公司、肇庆佛燃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采购的部分天然气需要由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提供管道天然气输送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应的管输费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天然气采购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同期天然气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35%、97.90%、90.17%和90.26%。这主要与我国天然气上下游产业链环节的特点密切相关。当前我国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和中游输配环节高度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国有石油公司手中,三大公司国内天然气产量占全国产量的95%以上,进口的天然气约占全国总进口量的80%以上,供应量占国内天然气市场份额的90%左右。

尽管城市燃气处于天然气利用的优先序位,但是随着我国天然气总体需求持续增长,如果天然气上游供应商供应量大幅减少、生产运行中出现重大事故,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照合同保证天然气的供应,则短期内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照付不议采购模式的风险

“照付不议合同”是天然气行业国际特有的经营模式,合同明确规定供气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合同条款严格地规范并平衡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即使在市场变化的情况下,需求方用气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时,卖方仍可要求买方依照照付不议量付款;供应方供气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作相应补偿。由于天然气开发项目投资大、风险高,天然气上下游企业通过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来降低开发项目的不确定性风险,即由上游企业承担资源开发风险、下游企业承担市场开发风险,上下游企业通过合同约束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目前高压管网公司分别与广东大鹏、中石油、中海油气电分别签订了为期25年、27年、5年照付不议的长期合同;肇庆佛燃与中石油签订了为期27年照付不议的长期合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尽管与前述天然气供应商签订了长期照付不议合同,但供需双方仍可通过协商方式来调整年合同量或年照付不议量以及就合同约定的照付不议义务进行协商豁免。

如果公司的市场开发量没有达到所签订照付不议合同规定的照付不议量,或如果公司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就年合同量或年照付不议量调整达成一致,或无法就合同约定的照付不议义务予以协商豁免,则公司可能会面临按照照付不议合同规定的照付不议量支付采购款项的风险。此外,由于公司与广东大鹏签署的照付不议合同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如该合同今后不能依约履行亦可能影响公司的天然气采购成本并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采购合同

1、2004年4月30日,燃气总公司与广东大鹏签订《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天然气销售合同》,约定:合同基本期限为商业运转起始日(试运转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的25年,基本期限可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延长,燃气总公司累计向广东大鹏采购天然气的基础量为最初12个月262万吉焦、第二个12个月416万吉焦、第三个12个月575万吉焦、第四个12个月789万吉焦、渐增期结束之后每个合同年926万吉焦,天然气的价格由LNG单价、LNG运输单价、气化管输单价三部分组成。

2005年8月25日,佛燃有限与高压管网公司签订协议,佛燃有限将其在《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天然气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高压管网公司,高压管网公司成为《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天然气销售合同》项下的买方,享受其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005年11月23日,佛燃有限与广东大鹏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之第一修改协议》,对采购天然气的年合同量及其修正条款作出进一步约定。

2006年8月8日,广东大鹏出具《关于同意天然气销售合同之转让生效的确认函》(粤LNG[2006]175号),同意佛燃有限将其在《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天然气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高压管网公司,转让生效日期为2006年8月8日。转让生效后至今,高压管网公司成为上述天然气销售合同项下的买方,承担相关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关所有权利。

2、2013年10月21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约定:中海油气电向高压管网公司销售天然气,合同期自起始日(2014年1月1日或双方约定的迟于改日的日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气量为每一合同年4,057,692吉焦(约合7.4万吨),天然气的价格由天然气基础价格、综合服务费用单价组成。

2014年12月31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2015-2019年增提气销售确认函》,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天然气供气量等事宜作出进一步约定。

2015年7月1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2015-2017年增提气销售确认函》,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天然气供气量等事宜作出进一步约定。

2016年3月23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就优惠期间的日天然气实际提取量、燃气价格等事项做了补充约定。

2016年5月25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间的天然气供气价格等事宜做出进一步约定。

2017年2月20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贸易分公司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三》,对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供气期间天然气购销事宜作出进一步约定。

2017年5月5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贸易分公司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四》,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天然气结算价格进行确认,并对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供气期间天然气购销事宜作出进一步约定。

3、2012年4月25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石油签订《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约定:中石油向高压管网公司销售天然气,合同期限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并持续至2039年12月31日,合同期前5年的年合同气量分别为0.78亿方、2.26亿方、6.63亿方、7.3亿方、7.3亿方,合同期前五年结束以后每个五年区间内各年的合同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6月30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天然气价格待西二线天然气价格确定后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2016年11月20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签订《2016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协商确认书》,约定: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高压管网公司用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0%执行,即2.398元/方,具体价格调整持续时间以专业公司后续要求为准。

4、2012年9月10日,肇庆佛燃与中石油签订《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约定:中石油向肇庆佛燃销售天然气,合同期限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并持续至2039年12月31日,合同期前4年的年合同气量分别为0.1亿方、0.5亿方、0.5亿方、0.5亿方,合同期前五年结束以后每个五年区间内各年的合同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6月30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天然气价格为2.74元/标准立方米,如国家发改委对西二线天然气价格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卖方对天然气价格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但不得与国家规定违背。

2016年2月23日,肇庆佛燃与中石油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变更协议》,对《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中买方名称由高要市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变更为肇庆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5、2014年2月10日,高压管网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订了《液化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合同》,约定:高压管网公司向中海油气电购买液化天然气,各方依据合同项下约定应由卖方供应并由买方接收并付款、或虽未接收但仍需付款的液化天然气数量,天然气价格为以报价函为准。

6、2015年7月24日,肇庆佛燃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约定:中海油气电向肇庆佛燃销售天然气,合同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合同量为每一合同年671,400吉焦(约合1,800标准立方米)。

2016年5月24日,肇庆佛燃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对《天然气销售合同》项下的合同期进行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对2016年间的天然气合同量和天然气价格等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

2016年5月24日,肇庆佛燃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二》,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间的天然气供气价格等事宜做出进一步约定。

2017年2月20日,肇庆佛燃与中海油气电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三》,对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天然气供气价格等事宜做出进一步约定。

2017年5月19日,肇庆佛燃与中海油气电签订了《<天然气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四》,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卖方交付、买方提取的天然气量进行结算,并对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天然气价格做出进一步约定。

2017年5月15日,肇庆佛燃与中海油气电公司签订了《<天然气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五》,就增加LNG购销安排、LNG价格及应付额等事项做了补充约定。

7、2016年12月,顺德燃气与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顺德燃气向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买方应在不迟于每月到站交付开始前的三天向卖方提供该月计划采购的天然气量,卖方应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天然气价格由卖方提交并经买方确认以作为当月结算单价。

8、2016年11月,顺德燃气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石油分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顺德燃气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石油分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买方应在不迟于每月到站交付开始前的三天向卖方提供该月计划采购的天然气量,卖方应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天然气价格由卖方提交并经买方确认以作为当月结算单价。

9、2017年5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南方分公司与高压管网公司签订《2017年度天然气销售协议》,约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南方分公司向高压管网公司销售天然气,合同期限自双方签字加盖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年度供气量为3.0亿方。

10、2017年2月14日,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高压管网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高压管网公司向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买方应在每月28日前向卖方提供下一月的月度天然气采购信息,卖方应在每月30日前或根据买方另行要求的时间向买方书面提供下一月的月度天然气销售信息。

11、2017年2月14日,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与高压管网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高压管网公司向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买方应在每月28日前向卖方提供下一月的月度天然气采购信息,卖方应在每月30日前或根据买方另行要求的时间向买方书面提供下一月的月度天然气销售信息。

(二)重大销售合同

(三)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共26份,具体情况如下:

(四)其他重大合同

2016年5月,本公司与银河证券签订《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市之保荐协议》及《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由银河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2016年11月,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了《2016-2018年度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单笔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南华投资作为顺德燃气的股东代表与发行人就顺德燃气利益受损等事宜的责任纠纷

(1)《天然气分销售合同》纠纷合同涉及纠纷事项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条款

A、纠纷主要事项说明

2006年2月14日,顺德燃气与高压管网公司签订《天然气分销售合同》(FSLNG-ZY-02-003),约定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公司供应1万吨/年(稳产年)的大鹏一期气,合同期限为25年;且约定当佛山市获得新气源后本合同终止,双方就新气源另行签署新的分销售合同。

高压管网公司与顺德燃气于2013年9月就购买西气东输二线气(佛山市新增气源)签署了天然气购销合同,2013年12月31日高压管网公司书面通知顺德燃气将按照合同约定终止该一万吨大鹏气合同,高压管网公司认为《天然气分销售合同》的终止条件“佛山市获得新气源后,本合同终止”已成就,并于2014年1月1日停止向顺德燃气供应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

因《天然气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供应的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成本低于其他天然气气源成本,南华投资作为顺德燃气小股东认为高压管网公司应依据该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31年期间向顺德燃气供应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并认为合同条款中“当佛山市获得新气源后,本合同终止,双方就新气源另行签署新的分销售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成立,高压管网公司擅自停止供气属于违约行为,损害了顺德燃气的利益。南华投资同时认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因高压管网公司擅自停气造成顺德燃气损失39,022,461元,预计2016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的剩余合同期限内顺德燃气损失98,406,900元,合计损失137,429,361元,并就高压管网公司继续履行《天然气分销售合同》或赔偿该金额多次提起诉讼。

B、纠纷事项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条款

《天然气分销售合同》涉及纠纷事项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如下:

“4.1 基本期限

本合同应于其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自商业运转起始日起算的并且在该商业运转起始日的第二十五(25)个十二(12)个月周期日的前一日结束的一段期限。”

“5.8 其他

当佛山市获得新气源后,本合同终止,双方就新气源另行签署新的分销售合同。”

“16.责任

16.1责任及责任限度

16.1.1(i)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就因履行、履行不当或不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并且导致任何一方损失或责任的事件而言,卖方和买方相互之间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ii)双方因违约而必须向对方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承担因侵权、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义务而引起的责任;

(iii)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和买方对间接损失应互不负责。

16.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买方的责任:

(i)就每单个事件或事故而言,以引起责任的事件所在的合同年之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天然气单价加权平均值的〔百分之二(2%)〕为限;

(ii)就任一合同年的全部责任而言,以引起责任的事件所在的合同年之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天然气单价加权平均值的〔百分之五(5%)〕为限;

(iii)该项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项下的不合格天然气责任和/或本合同第9条项下的短缺天然气责任(若有)。

16.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对卖方的责任:

(i)就每单个事件或事故而言,以引起责任的事件所在的合同年之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天然气单价加权平均值的〔百分之二(2%)〕为限;

(ii)就任一合同年的全部责任而言,以引起责任的事件所在的合同年之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天然气单价加权平均值的〔百分之五(5%)〕为限;

(iii)该项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买方在本合同第10条项下支付天然气费、和税费的义务,本合同第11条项下为欠提量付款的义务,和/或本合同第12条项下为照付不议量付款的义务(若有)。”

“17. 仲裁和适用法律

17.1 仲裁

本合同项下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需要仲裁的争议,应交由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17.2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并据此予以解释。”

(2)南华投资的基本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110、112、114号,法定代表人为何炳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工业,国内商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为何炳坤。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南华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诉讼进展

2015年10月26日,南华投资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高压管网公司,并将顺德燃气作为第三人。南华投资认为,被告高压管网公司单方面停止《天然气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SLNG-ZY-02-003)项下的供气义务,系根据发行人的指示,侵害了顺德燃气的利益,南华投资委派在顺德燃气的董事提出的要求维护顺德燃气的合法权益被发行人委派在顺德燃气的董事反对而未获通过。南华投资已分别要求顺德燃气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采取措施维护顺德燃气利益,但顺德燃气及其董事会、监事会未采取任何行动,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第一,判决高压管网公司继续履行《天然气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SLNG-ZY-02-003);第二,判决高压管网公司按照《天然气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SLNG-ZY-02-003)约定的一期气价格向顺德燃气补充供应高压管网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而停供的气量(自2014年1月1日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之日按照每年54万吉焦计算,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为94.5万吉焦)。高压管网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6年1月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3-1号),认为南华投资的相关诉讼行为应受《天然气分销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裁定:驳回南华投资的起诉。

南华投资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书》,并要求裁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2016年4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终468号),认为南华投资主张的事项应提交仲裁,裁定:驳回南华投资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7月4日,南华投资(以下简称“原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以下简称“被告”),认为:《天然气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SLNG-ZY-02-003)已成立生效,顺德燃气与高压管网公司应依法履行;高压管网公司擅自停止供气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顺德燃气利益;发行人作为顺德燃气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顺德燃气的利益,应立即停止侵害顺德燃气利益,对顺德燃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南华投资作为顺德燃气股东已提请顺德燃气监事会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现南华投资代表顺德燃气对发行人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损害第三人顺德燃气的利益;请求判令发行人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第三人顺德燃气对高压管网公司提起仲裁;请求判令发行人赔偿第三人顺德燃气经济损失137,429,361元;请求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16日,南华投资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发行人在顺德燃气向高压管网公司提起仲裁事宜进行表决时,指令其派驻的董事同意顺德燃气启动仲裁程序。

2017年1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初163号),判决:驳回南华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被告作为顺德燃气的法人股东,对《天然气分销售合同》的终止的合法合约性显然应有自己的判断,仅依据被告既为顺德燃气的股东也是高网公司的股东这一事实,无法作出顺德燃气不同意提起仲裁的行为系侵害顺德燃气利益的认定;(二)被告作为顺德燃气的法人股东,其派出董事在顺德燃气对案件所述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的董事会中具有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的权利,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权利,也是顺德燃气章程赋予董事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公司法第28条第1款关于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损害顺德燃气利益的行为,且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表明顺德燃气确实产生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顺德燃气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中作出同意顺德燃气向高网公司提起仲裁的意思表示,该诉讼系对公司股东独立判断、独立行使表决权的干预,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17日,就南华投资与发行人、顺德燃气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南华投资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163号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一)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南华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1、改判发行人立即停止损害第三人顺德燃气的利益;2、改判发行人在第三人顺德燃气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同意第三人顺德燃气对高压管网公司提起仲裁;3、改判发行人赔偿第三人顺德燃气经济损失人民币137,429,361元。(二)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由发行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

2017年5月19日,南华投资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顺德燃气和发行人。南华投资请求法院确定顺德燃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南华投资认为2015年5月21日南华投资通过其派出董事在顺德燃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要求佛山市高压管网有限该公司即时恢复供应一万吨一期大鹏气并补足之前停供量的议案》,遭到了发行人派出董事的反对从而导致顺德燃气作出不同意对高压管网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董事会决议。南华投资认为发行人作为顺德燃气的控股股东,出于袒护其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免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故意,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并利用其关联关系,导致顺德燃气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对高压管网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该董事会决议应属于无效决议。

2017年8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06民初7585号),判决驳回原告南华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南华投资与顺德燃气、发行人之间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南华投资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7585号判决,于2017年9月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南华投资的诉讼请求:确定顺德燃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3)第2点第3项否决决议无效。(二)请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由顺德燃气、发行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4)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结果的具体影响

2017年3月3日,发行人代理律师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备忘录》,认为:

“从南华投资的起诉状、举证及其在本案一审开庭时的陈述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佛燃集团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南华投资是否有权要求佛燃集团按照南华投资的要求做出股东会决议或在第三人顺德燃气的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中按照南华投资的要求进行表决;其二是第三人顺德燃气是否确实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则损失与佛燃集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佛燃集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尤其是针对南华投资请求判令佛燃集团赔偿顺德燃气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佛山中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认定顺德燃气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必须以佛山仲裁委员会就《天然气分销售合同》的终止纠纷做出生效裁决为前提。南华投资经佛山中院提示而拒绝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在无仲裁裁决确认高压管网终止供气构成违约的情况下直接请求法院判令佛燃集团向顺德燃气支付经济赔偿,南华投资的举证既不足以证明侵权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也不足以证明其诉称的损害结果与佛燃集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成立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广东高院针对该项诉讼请求做出相反判决的可能性较低。

至于南华投资请求判令佛燃集团做出股东会决议及/或在顺德燃气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中按照南华投资的要求进行表决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佛燃集团及佛燃集团派驻至顺德燃气的董事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独立行使表决权的法定权利不应受到包括南华投资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即使南华投资认为顺德燃气应当申请仲裁而佛燃集团对此不予同意,南华投资也应依法以顺德燃气股东的身份代表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诉诸法院并请求判令佛燃集团按照其要求做出决议或行使表决权利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鉴于此,如果南华投资在二审过程中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或提出法律依据,则我们倾向于认为广东高院针对该项诉讼请求做出相反判决的可能性较低。”

同时,根据对案情分析和纠纷事项的判断,发行人预计其于该等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以下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结果具体影响的分析,在最不利发行人的假设条件下做出,即假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判定高压管网公司在《天然气分销合同》中违约并侵害了顺德燃气的利益。公司因二审败诉、后续仲裁失利而产生的两种不利情况如下:

A、赔偿可能性一: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按原告诉求全额赔付

若发行人于本案中终审败诉,南华投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高压管网公司或发行人(若赔偿人为发行人,则发行人将向控股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对赔偿部分进行追偿)按南华投资的损失主张全额赔付,即高压管网公司赔偿控股子公司顺德燃气13,742.94万元。

该种情形下该项纠纷诉讼可能形成的不利结果对发行人2016年的财务成果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D=C*0.75*(40.00%-17.92%);40%系顺德燃气少数股东持有其权益的比例;17.92%系高压管网公司少数股东持有其权益的比例。

B、赔偿可能性二: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按原告诉求赔偿已发生损失,后续年度高压管网公司继续执行《天然气分销合同》

若发行人于本案中终审败诉,南华投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高压管网公司或发行人(若赔偿人为发行人,则发行人将向控股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对赔偿部分进行追偿)赔偿顺德燃气已发生损失4,886.32万元(假设2017年6月底仲裁生效,赔偿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后续由高压管网公司继续执行《天然气分销合同》。若高压管网公司继续执行《天然气分销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天然气后向顺德燃气以合同价格销售,高压管网公司将在2017年7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承担因价格差异而新增的运营成本,进而影响公司未来2017年至2031年期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该种情形下该项纠纷诉讼可能形成的不利结果对发行人2016年的财务成果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D=C*0.75*(40.00%-17.92%);G=F*0.75*(40.00%-17.92%);40%系顺德燃气少数股东持有其权益的比例;17.92%系高压管网公司少数股东持有其权益的比例。

赔偿可能性一的赔偿费用预计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6.82%;赔偿可能性二高压管网公司赔偿顺德燃气已发生损失后,预计未来一次性影响金额预计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2.47%。同时,公司在高压管网公司一次性赔偿顺德燃气已发生损失后至2031年12年31日继续执行《天然气分销合同》期间,每年受该纠纷事项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金额预计为108.64万元。综上,上述赔偿可能性产生的赔偿费用对公司的财务成果影响较小。

该案代理律师意见及公司分析判断,公司于该诉讼事项中败诉的可能性较低。该诉讼赔偿事宜不影响公司或高压管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

2、佛山市佳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水燃气、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杨志能就工程地质勘探钻断电缆产生的侵权纠纷

(1)诉讼进展

2016年9月21日,佛山市佳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三水燃气、广州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杨志能。佳利达认为三水燃气因铺设燃气管道剩余工程改定向顶管方案需要,委托广州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进行地址勘查钻探,广州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将钻探工程交由杨志能负责,2015年6月13日,杨志能在大塘工业园区内进行钻探时钻断佳利达的电缆,导致佳利达及其下属蒸汽分厂以及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停电停产,相关设备损坏,产生直接损失2,071,067.58元,间接损失331,389.13元,合计损失2,402,456.71元,要求三名被告对佳利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3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7民初3663号),判决被告三水燃气赔偿原告57.90万元,广州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赔偿原告115.80万元、杨志能赔偿原告19.30万元;驳回佳利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该判决,诉讼各方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9日,三水燃气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三水燃气无须向被上诉人佳利达一次性支付赔偿损失57.90万元;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2)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结果的具体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佳利达与三水燃气、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杨志能就工程地质勘探钻断电缆产生的侵权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该案件代理律所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预计三水燃气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未于2016年计提预计负债。2017年1-6月三水燃气依据三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需赔偿的损失费用提预计负债57.90万元。若三水燃气于本案中终审败诉且按原告的损失主张全额赔付,三水燃气将增加182.35万元营业外支出。

该项纠纷诉讼可能形成的最不利结果对公司2016年的财务成果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1月23日和2017年7月20日,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三水燃气遵守有关建筑、施工及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建筑、施工及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曾因上述事项受到该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行政调查。

按照该项纠纷诉讼后续可能形成的最不利赔偿结果(即确认赔偿费用184.95万元)预计,该最不利结果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0.41%,影响较小。该诉讼赔偿事宜不影响三水燃气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

3、何少萧与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就管道工程占用土地产生的侵权纠纷

(1)诉讼进展

2016年1月18日,何少萧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何少萧认为,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铺设天然气管道经过何少萧所承包经营的土地,经何少萧确认后拆除原告部分地上建筑物,但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一直未执行补偿方案对何少萧进行补偿。因此,何少萧请求:判令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对已铺设在何少萧承包土地下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立即支付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50,885元及利息;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支付填土费71,100元、青苗费7,110元;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立即赔偿管道占用土地期间的承包款经济损失(自2008年1月1日起计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日止,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经济损失为101,910元)等。

2016年6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民初877号),认为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占用何少萧所承租土地2.37亩,侵害了何少萧的合法权益,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何少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铺设于何少萧所承租位于莘村麦岸村小组土名(拾壹万变电站边三乐路边与一环路交汇处)土地之下的管道迁移;高压管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少萧支付地上建筑物补偿款50,885元;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少萧支付填土费71,110元,青苗费7,111元,两项合计78,221元;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少萧赔偿经济损失101,910元;驳回何少萧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6月23日,高压管网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高压管网公司无需承担迁移管道、支付补偿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驳回被上诉人何少萧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2016年11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6民终5662号),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铺设的管道是否位于何少萧承包的土地范围内这一基本事实,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月22日,何少萧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变更及增加后的诉讼请求为: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立即支付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50,885元及利息;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支付填土费71,100元、青苗费7,110元;判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立即赔偿管道占用土地期间的承包款经济损失共588,353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以平均8,275元/亩/年计算,即8,275元/亩/年×30年×2.37亩=588,353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7日起计至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实际清偿日止);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需按各方达成的补偿方案立即支付一次性土地补偿费用128,000元及利息;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需按各方达成的补偿方案立即支付社会保障金106,650元及利息;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立即支付由此产生的律师费110,096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重审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2)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结果的具体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何少萧与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就管道工程占用土地产生的侵权纠纷一案重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2016年公司已对损失最佳估计数14.10万元计提了预计负债,并于当期确认了营业外支出。若高压管网公司于本案中终审败诉且按原告的损失主张全额赔付,高压管网公司将增加92.12万元营业外支出。

该项纠纷诉讼可能形成的最不利结果对公司2016年的财务成果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7月28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守法证明》,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未发现高压管网公司因违反有关建筑施工、房屋管理、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安全管理及其他燃气燃气经营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行政调查。

按照该项纠纷诉讼后续可能形成的最不利赔偿结果(即确认赔偿费用94.06万元)预计,该最不利结果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0.17%,影响较小。该诉讼赔偿事宜不影响高压管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文件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

三、文件查阅地址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