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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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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黄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帅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利润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项目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民事诉讼相关情况说明

(1)重大民事诉讼进展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云南方四家国有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签订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无效,确认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无效;扣除宏达股份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

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已就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58)。

公司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截至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重大民事诉讼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金额特别重大,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极大,对中小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可能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应当非常慎重地处理,既要充分披露,又要防范任何误导或可能存在不实或遗漏披露的风险。鉴于公司已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可能支持原判决、可能改变原判决、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此诉讼在第三季度是否预计负债,涉及到是否确认和如何计量的问题。对于一审判决后是否就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13号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通常会根据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是否上诉以及律师意见,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因此,针对本次重大诉讼,公司代理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认为,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十分重大,且案情复杂,跨越时间长,二审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很难对诉讼结果作出预计。因此,公司决定三季报暂不预计负债。

①根据一审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不再将金鼎锌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17年9月30日,金鼎锌业的总资产为427,104.68万元,负债为223,244.75万元,净资产为203,859.93万元。2017年1-9月金鼎锌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81,005.62万元,净利润为37,249.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2,349.70万元。如公司不再将金鼎锌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母公司持有金鼎锌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将出现重大影响。

②根据一审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公司账列对金鼎锌业投资143,154.00万元),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以上费用将计入二审判决时间当期的报告期内,二审判决时间当期的母公司和合并的财务报表将发生账面投资金额、判决返还金额之和的亏损。但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③若二审不是维持原判,包括公司胜诉或改判,公司可能的损失应当会在前述第②项所述金额之内。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3)除金鼎锌业外,公司其他的主要产业情况

除金鼎锌业资产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等的股权投资。

(1)公司本部的磷化工资产经过近几年技术研发,基本上已完成磷化工产品的转型升级,产品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2)本部的有色冶炼资产已完成设备更新升级改造和环保治理,目前,有色金属产品市场价格处于有利时期,公司本部有色金属产品产能正在逐步释放,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公司持有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四川信托经营良好,盈利能力较强。

以上资产均能支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2、收到退还钼铜项目预付土地款及相关税费情况

根据公司与什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1日会议纪要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宏达钼铜于2017年9月25日按期收到相关单位退还的预付土地款及相关税费500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建军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暨

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宏达实业,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沧龙先生。

●本次交易的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且股权转让事项涉及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行政许可,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泰合集团已就本次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股权转让能否继续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变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31日开市起复牌,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4号)。现将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和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集团”)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2017年9月12日,你公司因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集团)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进入停牌程序。9月18日,你公司提交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经对前述公告事后审核,请公司就如下事项向有关股东及财务顾问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1、关于司法冻结事项。据披露,因宏达实业、宏达集团未就“宏达集团与宏达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及时通知安信信托,安信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宏达集团和刘沧龙持有的宏达实业部分股权,导致股权转让事项目前无法推进。请公司向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

(1)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及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与安信信托的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息、担保等;

宏达实业回复: 1、2016年9月2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签订了《安信创赢33号·宏达集团债权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计划通过设立“安信创赢33号·宏达集团债权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33号资金信托计划”),并按该协议约定以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受让宏达集团对四川宏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世纪”)、深圳市广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投资”)享有的两笔债权,受让价款分别为人民币14亿元及人民币4亿元,共计人民币18亿元;双方还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2、2016年9月2日,安信信托还与宏达集团签订了《安信创赢33号·宏达集团债权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资金信托计划回购协议》”),约定宏达集团应向安信信托回购上述两笔债权并分期偿付相应债务,即宏达集团需在33号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后24个月内按照约定回购价款支付日支付标的债权的回购价款,标的债权的回购价款由回购价款本金及回购价款溢价两部分组成,其中回购价款溢价率为10%/年;如宏达集团发生了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事项,安信信托有权要求宏达集团按协议约定提前清偿及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3、2016年9月2日,安信信托还与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刘沧龙、罗晓娟分别签订了两份《安信创赢33号·宏达集团债权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约定宏达实业、刘沧龙、罗晓娟为宏达集团在《资金信托计划回购协议》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包括安信信托应清偿的债务、逾期利息、违约金、安信信托垫付的有关费用等及安信信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安信信托于2016年9月5日成立“安信创赢33号·宏达集团债权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总期限24个月,募集资金总规模18亿元,全部资金用于受让宏达集团对宏达世纪和广深投资享有的上述标的债权。自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2017年9月8日,宏达集团已向安信信托支付债权回购价款9.825亿元,其中支付回购价款本金8亿元、回购价款溢价1.825亿元。

5、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000,833,333.33元。

问题:(2)司法冻结是否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实质障碍;

宏达实业回复: 1、2017年9月6日,宏达集团与宏达实业原股东分别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合”),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并于2017年9月8日进行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宏达集团与宏达实业此次的股权转让全部实施完毕,致使宏达集团与宏达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根据33号资金信托计划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如宏达实业、宏达集团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安信信托,并按照安信信托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承担、转移或继承等;

4、宏达实业、宏达集团未就上述“宏达集团与宏达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及时通知安信信托,致使发生了《资金信托计划回购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违约事项及提前回购事项。安信信托为保障33号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本次司法冻结主要涉及宏达集团和安信信托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清偿债务和解除冻结前无法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司法冻结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进行可能带来不确定性。

泰合集团回复:司法冻结之目的为保障安信信托债权实现,我司之目的是根据转让协议获得股权,在偿还其债务或与其达成偿还方案后,即可解除司法冻结,现我司正在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问题:(3)相关方是否存在解决司法冻结事项的意愿及具体安排或约定;

宏达实业回复:经询问相关方,泰合集团正在和主债权人安信信托就相关债权债务进行商谈,以确定具体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安排。

泰合集团回复: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本次股权收购系承债式收购,在交易双方完成全部股权转让,并泰合集团成为实际控制人后我司将承担相关债务义务。上海高院司法冻结的目的为保障安信信托债权实现,我司之目的是根据转让协议获得股权,现我司正在与相关方协商解决债务偿还方案。

问题:(4)除司法冻结事项外,本次股权转让是否还存在其他实质性障碍。

宏达实业回复: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须报请相关银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行政许可的取得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泰合集团回复:除司法冻结外,本次股权转让还存在标的部分股权被质押、行政许可审批及诉讼等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存在不确定性。

问题:2、关于泰合集团收购资金来源。据披露,泰合集团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请公司向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和具体来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杠杆融资及其金额、占比、利息、偿还期限、担保等具体情形。

泰合集团回复:本次交易所需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均为我司自有资金,来源为我司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及股东增资等,无杠杆融资。

问题:3、关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据披露,截至半年报,公司持有四川信托22.1605%股份,且本次转让尚需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请公司向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本次股权转让具体需要履行哪些部门的行政许可,相关行政许可的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宏达实业回复: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依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依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2 信托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含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批)”的规定,刘沧龙作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转让股权涉及四川信托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银监会审批。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刘沧龙作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转让股权涉及宏信证券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获取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

鉴于目前相关方尚未正式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相关行政许可的取得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泰合集团回复:宏达集团、宏达实业本次股权转让实际过户给我司的分别为33.02%、18%,暂时还没有成为四川信托、宏信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行政许可应当由四川信托和宏信证券分别向监管部门报批,然而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尚未与泰合集团办理后续交接事宜,亦未向泰合集团告知四川信托和宏信证券相关对接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未安排有关专人配合泰合集团办理涉及四川信托和宏信证券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行政许可的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判断。

问题:4、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据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收购协议签署于2017年9月6日,但直至9月12日,公司才进入停牌程序,直至9月19日,相关股东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向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是否及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请填报信息披露知情人信息,以供相关核查。

宏达实业回复:由于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对此我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已将知情人信息提交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由宏达股份代为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泰合集团回复:在股权交易签约过程中,考虑到转让方对宏达股份的实际控制关系,根据转受双方的非书面安排,口头约定由转让方在签约后及时协调宏达股份进入停牌程序,并公告。但截至法定期限届满,我司注意到宏达股份仍未停牌、公告。鉴于此,我司及时与宏达股份取得联系,并通知了相关交易事项,但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披露不及时的结果。关于详式权益报告披露的时间问题,因我司负责此事的经办人员疏忽,导致未能及时披露,我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宏达股份已收到宏达实业和泰合集团提供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按规定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相关核查。

此外,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刘沧龙持有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股权一事,泰合集团说明如下:

刘沧龙在与我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立即将其股权质押给了安信信托,严重违背了交易双方的合作目的,已构成违约,我司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股权之目的,对刘沧龙持有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的股权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其最终目的在于促使完成本次股权交易。

二、公司股票复牌情况

宏达实业和泰合集团已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31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停牌期间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4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于2017年10月30日以现场方式在宏达国际广场28月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张必书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黄建军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建军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2017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2017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确定2017年度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内容详见2017年10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宏达股份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7-066)。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编号:临2017-06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于2017年10月30日在宏达国际广场28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胡世清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宏达股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真审核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5日

至2017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s.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宏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63)和《宏达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64)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采用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四川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国际广场28楼)

(三)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17:30)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人:傅婕

联系电话:028-86141081

联系传真:028-86140372

联系地址:四川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国际广场28楼

邮政编码:610091

电子邮箱:dshbgs@sichuanhongda.com

(二)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331 公司简称:宏达股份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