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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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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3.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3.3 公司负责人崔红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郎刘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3.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3.5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6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7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8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主要为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证金减少所致

2. 主要为本期铝期货保证金增加所致

3. 主要为本期通过票据结算的货款减少所致

4. 主要为本期待抵扣增值税减少所致

5. 主要为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所致

6. 主要为预收铝产品销售款增加所致

7. 主要为支付上年末应付工资所致

8. 主要为支付债券利息所致

9. 主要为暂借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增加所致

10. 主要为本期偿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致

11. 主要为新增三年期流动资金长期借款所致

12. 主要为新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融资所致

13. 主要为本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调整至税金及附加所致

14. 主要为本期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增加所致

15. 主要为本期持有河南中孚热力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所致

16. 主要为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增加所致

17. 主要为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减少所致

18. 主要为本期利润减少所致

19. 主要为本期偿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致

3.9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案件

2014年1月27日,公司就与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鸿帆”)贸易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鸿帆支付5,100万元货款,珠海鸿帆提起管辖权异议。2014年5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2014年7月21日,珠海鸿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2月24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6年3月18日,珠海鸿帆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银行及非银行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2017年9月25日,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2. 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5号,目前正在筹备相关发行事宜。

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同意中孚实业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有效期12个月,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该债券尚未发行。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经营情况择机发行。

(2)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此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公司积极组织答复于2017年10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此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3.10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11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红松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中孚实业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