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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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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批准本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第三季度业绩。

1.3 公司负责人周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财务数据均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等编制,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017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0.31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9.41%,其中医药工业实现销售收入111.53亿元,同比增长18.70%,主要来自重点产品销售表现良好驱动;医药商业实现收入878.78亿元,同比增长8.33%,两票制的陆续实施对调拨业务的影响导致收入增速有所放缓,但对利润影响有限。长期看,两票制将促进行业整合,提高流通效率,为大型流通企业带来持续增长。

2017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89亿元,同比增长9.42%,剔除联、合营企业利润贡献下降因素的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14.26%。公司工业和商业主营业务利润继续保持良好增长,1-9月工业板块贡献利润同比增长15.51%,商业板块贡献利润同比增长11.38%;联、合营企业贡献利润由于受新品上市投入及产品降价等因素的影响,同比下降10.67%。

报告期内,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2017年1-9月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上升0.53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工业同口径上升1.16个百分点,医药分销同口径上升0.09个百分点。扣除两项费用率后的营业利润率较上年同期上升0.19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工业同口径上升0.77个百分点,医药分销同口径上升0.12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良好的营运质量,2017年1-9月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8.46亿元,较上年同期净增加5.36亿元,同比增长40.93%,其中医药工业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8.55亿元,同比增长27.72%,医药商业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3.2亿元,同比增长264.61%。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实施重点产品聚焦战略,加强“一品一策”,60个重点品种1-9月销售收入58.64亿元,同比增长12.16%,重点品种同口径占工业收入比重为56.32%,同比上升0.68个百分点,重点产品平均毛利率为70.60%,同口径上升1.62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取得多项阶段性成果,1类创新化药“SPH3348原料药及其片剂”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新药“注射用重组抗HER2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组合物”获批临床。公司在科研奖项上获得多项殊荣,包括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2017中国最具研发创新力医药上市公司10强”,以及再次获得工信部评选的“2017年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称号等。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79,444户中,A股77,230户;H股2,214户。

注2: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上表中其持股数剔除了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的16,284,400股H股以及上海国盛及上海盛睿通过港股通持有的4,427,500股H股。因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客户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片仔癀诉讼事项进展

(1)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日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厦门中药厂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向漳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同年 4 月 4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漳民初字第 35-3 号《民事裁定书》,漳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4 年 4 月 13 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同年 6 月 23 日,福建高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 660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漳州中院(2014)漳民初字第 35-3 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管辖。2014 年 8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厦民初字第 937 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称,福建高院又将本案指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管辖。2014 年 10 月 22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关于本案举证期限延迟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的通知书。2014 年 12 月 5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片仔癀提交的《起诉状》,片仔癀对原先的起诉状进行了部分调整。2014 年 12 月 19 日,厦门中药厂以原告诉请调整后超过级别管辖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2015 年 1 月 9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榕民初字第 1431-1 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管辖异议申请。2015 年 1 月 19 日,厦门中药厂再次向福建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2015 年 3 月 4 日,福建高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 44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确定由福州中院管辖。2015 年 5 月 8 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 年 8 月 3 日福州中院再次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 年 8 月 31 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2015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6 年 1 月 5 日,福州中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0日,厦门中药厂收到了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判决书,判决书支持了片仔癀的部分诉讼请求。2017年4月1日,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2)2014 年 6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申请在第 5 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 年 10 月 30 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 11683990 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 0000052574 号】和《第 11683929 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 0000052569 号】,驳回了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 年 3 月 21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片仔癀针对上述不予注册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 2016 年 4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片仔癀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答辩材料。201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06号】和《关于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11号】,决定对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7年4月18日,片仔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厦门中药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3)2015 年 8 月 17 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诉片仔癀、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简称“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回春医药”)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片仔癀立即停止侵犯厦门中药厂 “八宝丹”系列产品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299.7 万元;在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连续 6 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虚假宣传给厦门中药厂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判令回春医药火车站店和回春医药连带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 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福州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榕民初字第 1518号。片仔癀向福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福州中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漳州中院管辖。2015 年 9 月 22 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 1518号民事裁定,驳回片仔癀的管辖权异议,片仔癀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2015 年 12 月 7 日,福建高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 2095 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涉及片仔癀的诉讼移送至漳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仍由福州中院审理。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由福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 年 6 月 14 日,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由福州中院开庭审理,2016 年 10 月 14 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 1518 号民事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起诉,之后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17年3月1日,福建高院作出(2017)闽民终37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

2)由漳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 年 9 月 18日由漳州中院主持进行证据交换,并已于 10 月 13 日进行开庭审理,同日漳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对本案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后漳州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一审判决驳回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厦门中药厂收到判决后在2017年6月20日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9月20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军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17-037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10月30日,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海医药”)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该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告的刊发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的规定,该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仅须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要求,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该框架协议的签署系本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商定,定价公允、合理,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该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根据上海上市规则,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告的刊发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的规定,该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仅须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要求,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要求。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由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乃本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必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商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周军先生主动回避了表决,八位非关联董事全部投票同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承租房屋、设备及接受物业服务的年度预计金额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9号、2016-015号及2017-008号。

注2: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承租房屋、设备及接受物业服务的年度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的差异均小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的0.5%。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确定:(1)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房屋、设备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历史交易金额;(2)由于近年上海类似区域租金上涨,预计未来三年的租金较过去年度呈上涨趋势;(3)考虑到本公司因业务发展而需订立新租赁协议的需求。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上药集团

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路92号;通讯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1.59亿元

经营范围: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科研,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实业投资,经国家批准的进出口业务。

财务数据:上药集团(母公司)2016年度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67,978万元,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28,470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458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4,288万元。(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上药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之一,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30日

交易方:上药集团(出租方);本公司(承租方)

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

交易内容: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将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房屋、设备租赁及物业服务。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将就所提供的房屋、设备租赁及物业服务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订立个别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将按照框架协议相关内容订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应支付的租金包括具体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租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将在个别协议中规定。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本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1亿元。

定价政策:个别协议的租金及其他条款须公平合理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具体而言,租金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格以及相似区域的可比价格确定。特别是,租金不得高于独立第三方就类似房屋应付或收取的租金金额。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与上药集团订立上述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能够确保本公司租赁业务的稳定开展,同时满足本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不时之需求;上药集团熟悉本公司的业务需求,有助于减少行政开支。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向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承租房屋、设备及接受物业服务系日常经营所需,必要、持续且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商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7-038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1994]21号)(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3号指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3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7号)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上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7-039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中国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且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2017年5月10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会计政策变更前,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2017年4月28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该会计准则发布前,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中。

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公司应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同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会计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应累计从“营业外收入”调整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为9,851,921.55元。该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中国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规定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截至本公告日,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修订版)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 第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二) 第六届七次监事会决议;

(三)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公告编号:临2017-040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海医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召开法定人数的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7号):

2017年10月30日,上海医药作为承租方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将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房屋、设备租赁及物业服务。上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将就所提供的房屋、设备租赁及物业服务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订立个别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将按照框架协议相关内容订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应支付的租金包括具体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租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将在个别协议中规定。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1亿元。

独立董事对上述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

关联/关连董事周军先生主动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八位非关联/关连董事全部投票同意。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8号)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9号)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7-041

债券代码:136198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召开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徐有利监事长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9号)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7-042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上药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SH20170017、SH20170031。

一、GMP证书相关信息

1、企业名称: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证书编号:SH20170017

认证范围: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

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

2、企业名称: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证书编号:SH20170031

认证范围:片剂、硬胶囊剂、气雾剂

有效期至:2022年09月07日

二、该GMP涉及的生产情况

1、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所涉及的GMP证书认证车间1个,为微生态车间。

2、片剂、硬胶囊剂、气雾剂所涉及的GMP证书认证车间2个,为新气雾剂车间、新固体制剂车间。

截至目前,上述GMP证书涉及的工程累计投入金额约人民币30,904.55万元。

三、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

注:IMS-CHPA数据由IMS-health提供,IMS-health是全球领先的为医药健康产业提供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的提供商。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通过GMP认证并获得新版GMP证书,不会对上海医药及其控股子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新版药品GMP证书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但由于医药行业的固有特点,产品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环保因素、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A股代码:601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公司H股代码:02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