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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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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除徐昂杨董事外)、监事(除马楠监事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高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亚刚(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祖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方正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中,通过普通账户持有1,249,609,852 股,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35,000,000股,合计持有 2,284,609,852 股;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27,048,700 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2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决定将全资子公司方正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和生”)的注册资本金由17亿元减少至9亿元人民币。2017年7月11日,方正和生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已由17亿元整变更为9亿元整。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方正和生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95号《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发行1,799,561,764股股份,向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05,955,845股股份,向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99,558,667股股份,向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80,787,462股股份,向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46,237,657股股份购买上述5家公司持有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于2014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变更登记。根据股份锁定安排,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 1,942,250,859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于 2017年8 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942,250,859股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司还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3、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收到通知,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1,799,591,164股及其孳息,继续被大连市公安局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截至2017年8月5日,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99,591,1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6%,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1,799,591,16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股份继续冻结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42号”),会计准则42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16号”),会计准则16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2017年8月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5、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同意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增资不超过4亿元港币,并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香港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分阶段实施本次增资。第一批3亿元港币的增资已实施完成,香港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在香港公司登记处完成注册资金信息变更,累计注册资本为 4亿元港币。本次公司对香港子公司增资金额为1亿元港币,增资款项完成拨付后,香港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6日在香港公司登记处完成注册资金信息变更,累计注册资本为5亿元港币。香港子公司在收到注册金后,立即对方正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增资5000万元港币,该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为3.1亿元港币。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对香港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6、2017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北京证券自营分公司的批复》(京证监许可[2017]64号)。该批复核准公司撤销北京证券自营分公司,自该批复下发之日起,拟撤销的分公司将不再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公司将按照报送北京证监局的《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证券自营分公司的撤销方案》等相关文件完成客户转移、业务了结的事宜,关闭分公司营业场所,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报告,并在北京证监局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获准撤销北京证券自营分公司的公告》。

7、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5年与陈思、陈星(以下简称“二被申请人”)以及被投企业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绿食品”)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方正和生以2500万元的对价认购新绿食品新增注册资本369.6266万元,增资完成之后,持有新绿食品股全部股权的2.85%。2016年,根据新绿食品及其主办券商在新三板披露的公告,新绿食品存在实际控制人违规等情况,触发了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条件。方正和生根据约定,要求二被申请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但二被申请人拒不回购。方正和生于2016年10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二被申请人按照协议履行股份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等费用。

2017年9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主要裁决为:(一)二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回购方正和生所持有的新绿食品的全部股权,并按照人民币2500万元*(1+15%*出资日2015年8月17日到回购款实际支付日天数/365天)的计算标准连带向方正和生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回购款;(二)二被申请人以29,582,191.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连带支付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三)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因本案支出的相关律师费、办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314,348.15元;(四)本案仲裁费355,509元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被申请人应于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方正和生支付上述款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裁决书内容,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正在办理过程中。

8、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13日收到财务负责人卫剑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卫剑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卫剑波先生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后,仍将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职务。 卫剑波先生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选拔、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尹磊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的余期一致。尹磊先生取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在此之前,由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何亚刚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利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6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设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8名,出席现场会议的有高利先生、何亚刚先生、廖航女士、胡廷华先生4名董事,电话参会的有汪辉文先生、叶林先生、李明高先生3名董事,董事徐昂杨先生未出席会议。列席现场会议的有监事会主席雍苹女士、监事郑华先生、董事会秘书熊郁柳女士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马楠女士未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利先生召集和主持。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条款对照表详见附件1。

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后生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详见附件2。

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制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该办法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办公用物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不超过6,800万元的费用购置长沙华远国际中心37层及10个车位作为办公用物业,最终支付价格以实际签订协议及办理相关税费的支出为准,并授权公司执行委员会办理具体事宜。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购买办公用物业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民族证券出售自有物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自有物业,出售定价以资产评估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在产权交易机构首次信息披露的出售底价不低于经资产评估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如首次信息披露期满后未征集到合格的意向受让方,以不低于评估结果的90%作为底价继续出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执行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出售自有物业的相关事项。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出售公司及民族证券部分自有物业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8万元,最终支付费用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7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需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尹磊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的余期一致。尹磊先生取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在此之前,由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何亚刚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拟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尹磊先生的提名、审核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尹磊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尹磊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董事会同意:

1、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发行境内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公司债及其它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本公司可以发行的其它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

2、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离岸人民币或其它外币债券(含美元次级债券)及成立中期票据计划持续发行等外币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

(以上“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合称“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务融资工具”。)

为把握市场有利时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业务管理、风险监控的相关规定条件下,申请发行/借入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外公开或私募发行。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共不超过人民币 800亿元(含800亿元,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要求。

就每次具体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前述范围内全权确定。

(2)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按实际发行情况包括普通债券(公司债、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永续次级债、收益凭证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它品种。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按实际发行情况可分为普通债券、次级债券或结构性票据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 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但发行永续债券的情况除外,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与保荐机构(如有)或主承销商(如有)根据(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境内市场情况依照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境外市场情况确定。

(5)担保及其它安排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依法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7)发行价格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请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境内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依法确定。

(9)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请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情况确定。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如果董事会及/或执行委员会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11)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发行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或维好协议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支持函或维好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

3)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4)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或维好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6)办理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之日止。

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专项考核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制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专项考核办法》,该办法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高利先生择机确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熊郁柳女士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6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公司及民族证券部分自有物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出售总部目前所使用的湖南省长沙市华侨国际大厦22-23层及30个车位使用权,及深圳罗湖区和福田区的两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6,915.3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6,698.66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出售大连和天津的部分自有物业,建筑面积合计合计6,618.82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4,255.89万元。本次出售物业评估价值合计为30,954.56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出售将采取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方式,交易对象尚未确定。

本次出售尚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相关手续,后期将依据评估备案结果办理本次出售的相关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出售自有物业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出售自有物业以外,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已审议的出售资产金额约为1.67亿元。

一、本次出售自有物业概述

为改善公司总部的办公环境,公司决定出售总部目前所使用的湖南省长沙市华侨国际大厦22-23层及30个车位使用权,房产证48个,建筑面积合计3,367平方米,评估价值2,652.39万元。

同时,为适应证券公司营业部“小型化、轻型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决定出售部分开业时间早、面积过大的营业部物业。公司出售深圳两处自有物业,房产证12个,建筑面积合计2,314.30平方米,评估价值14,046.28万元;民族证券出售在大连和天津的部分自有物业,房产证4个,建筑面积合计6,618.82平方米,评估价值14,255.89万元。

公司及民族证券本次出售自有物业的评估价值合计30,954.56万

元。

本次出售自有物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后续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相关手续,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售。

本次出售物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出售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出售物业及评估情况

公司出售长沙、深圳两地的3处物业,面积合计6,915.3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现名为华侨国际大厦)22-23层,建筑面积合计3,067平方米,房产证48个,30个车位(约300平米)使用权;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依迪综合楼的东三楼03A1和西三楼03A2,建筑面积合计2,314.3平方米,房产证2个;

(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11号峰景台大厦裙楼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31等十套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234.04平方米,房产证10个;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国际”)对上述物业进行了评估。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17]第10037号评估报告,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本次出售物业的评估价值总额约为1.67亿元,具体各项评估价值如下:

(二)民族证券出售物业及评估情况

民族证券本次出售大连和天津2处物业,面积合计6,618.82平方米,房产证4个,具体情况如下:

(1)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30号,包括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436.48平方米,房产证1个;

(2)天津市河北区日盈里 20门604-609号和日盈里20门704-709号,建筑面积各为110.62平方米,日盈里 21 门三马路 89、91、93 号,建筑面积为 2,961.10平方米的七层楼,房产证3个;

民族证券委托中铭国际对上述物业进行了评估。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17]第10045号评估报告,以2017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上述物业的评估价值总额约为1.43亿元,具体各项评估价值如下:

(下转246版)

公司代码:601901 公司简称:方正证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