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0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1.3 本公司负责人陈启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关晓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战宇保证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 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是代表多个客户持

有;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沪港通人民币普通股的名义持有人;

注3:其中包括报告期末复星集团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9,989,000股 H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约0.40%。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8月31日,本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Sisram或其上市主体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6年12月22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下属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函》(国合函[2016]1231)号,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对本公司分拆Sisram境外上市事宜无异议。

2017年9月19日,经联交所批准,Sisram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Sisram按每Sisram股份8.88港元发售,提呈发售的Sisram股份总数为11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共计97,680万港元。

2017年10月8日, Sisram按每Sisram股份8.88港元配发及发行合计2,155,600股Sisram股份,募集资金总额共计1,967万港元。截至上述超额配股权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Sisram间接权益将由约52.96%减少至约52.70%。

2、2015年6月29日,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Sisram购股权计划,经Sisram董事会决议,Sisram购股权计划于2017年9月19日终止;截至2017年9月19日,Sisram未授出任何股票期权。

3、2016年9月9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南药与重庆化医在内的重庆医药其余股东及建峰化工等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本公司及桂林南药拟以合计持有的 13,717,000 股重庆医股股份参与建峰化工重大资产重组,建峰化工拟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受让本公司及桂林南药所持上述重庆医股股份。

2017年7月24日,建峰化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74号),建峰化工获准向上述出让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中包括向本公司及桂林南药分别发行35,497,726股及155,953股股份);上述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7年8月,本公司及桂林南药向建峰化工转让重庆医股13,717,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截至2017年10月15日,本公司及桂林南药合计持有建峰化工35,653,679 股股份(其中:本公司、桂林南药分别持有建峰化工35,497,726股及155,953股股份),占建峰化工增发完成后总股本的约2.06%。

4、2016年9月29日,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Gland Pharma股权的议案。

2017年9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收购Gland Pharma股权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有关收购Gland Pharma之方案调整为联合收购方出资不超过109,130万美元收购Gland Pharma约74%的股权。2017年10月3日,Gland Pharma 约74%的股权收购已完成交割。

5、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接到执行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吴以芳先生的通知,吴以芳先生计划于2017年1月3日(含当日)起12个月内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包括A股及/或H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2,00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吴以芳先生自增持计划实施以来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2,090万元,累计增持本公司755,900股股份(其中:443,900股 A 股股份、312,000股 H 股股份),占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2,495,131,045股,下同)的约0.030%。

6、2017年5月9日和2017年5月24日,本公司接到复星集团的书面通知,复星集团拟计划于2017年5月9日(含当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及通过一致行动人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包括A股及/或H股股份),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7,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H股配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即2,414,474,545 股,下同)的2%。

截至报告期末,复星集团自增持计划实施以来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4,508万元,累计增持本公司8,852,710股股份(其中:4,036,710股A股股份、4,816,000股H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 H 股配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0.37%、占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0.35%。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启宇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7-140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定期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本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1人,实到会董事11人。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陈启宇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会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总裁提名,同意聘任HUI AIMIN先生为本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人员的聘任无异议。

HUI AIMIN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根据本集团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本公司“互联网业务发展部”更名为“数字科技创新部”;本公司组织架构据此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1)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则本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本公司回购注销;(2)在本集团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业绩考核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3)若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不能解锁,则其因获授限制性A股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因(1)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已分别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出现了适用第二期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条款的情形。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邓杰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39,381元。

由于本公司执行董事姚方先生、吴以芳先生为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9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详情请见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42)。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本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因回购注销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本公司总股本将由2,495,131,045股减少至2,495,060,895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95,131,045元减少至2,495,060,895元。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HUI AIMIN先生,1962年11月出生。HUI AIMIN先生于1984年9月至1990年3月任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医师,1990年4月至1991年3月任日本国立癌中心医院研修生,1991年4月至1994年9月任日本信州大学医学院博士研究生,1994年10月至1997年9月任日本国立癌中心/日本科学技术厅特别研究员,1997年10月至2000年10月任东京大学医学院文部教官助理教授、讲师,2000年10月至2006年12月任美国国立癌研究所访问科学家、研究员,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GE医疗集团医学总监,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任Cephalon, Inc.医学总监,2010年4月至2015年11月历任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临床肿瘤学总监、高级总监,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Sanofi S.A. Clinical Development副总裁。HUI AIMIN先生于1984年8月获河北医科大学医学学士学位,于1994年9月获日本信州大学医学院博士学位。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7-141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

(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定期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本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七届监事会经审核,对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本集团2017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1)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则本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本公司回购注销;(2)在本集团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业绩考核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3)若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不能解锁,则其因获授限制性A股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因(1)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已分别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出现了适用第二期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条款的情形。

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邓杰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39,381元。

由于本公司监事李春先生为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其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2名监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42)。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7-142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审批

(一)2015年1月20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本公司拟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71.9万股限制性A股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0.82元/股。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二)2015年3月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意见的函》(上市部函[2015]215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异议。

(三)2015年8月25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第二期激励计划”),由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刘胜光先生已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由47名调减至46名、拟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股票数量由271.9万股调减至270.4万股。鉴于本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8月实施完毕,授予价格由人民币10.82元/股调整至10.54元/股。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5年11月16日,本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15年11月19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因原拟激励对象陈琦先生已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不再属于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45名,可授予限制性A股股票数量为269.5万股;确定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9日,并同意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69.5万股限制性A股股票。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15年12月1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本公司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269.5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45人。

(七)2016年11月10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柏桓先生、陈懿先生已分别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柏桓先生、陈懿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7,500股限制性A股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95,250元。该部分股票已于2017年2月24日注销。

(八)2016年11月21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认为除柏桓先生、陈懿先生因离职致其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不满足解锁条件,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将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43名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均已满足第一期解锁条件,其持有的共计876,975股限制性A股股票可申请解锁。该部分股票已于2016年12月6日上市流通。

(九)2017年10月30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因(1)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已分别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及邓杰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39,381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十三、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本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因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已分别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56,950股限制性A股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根据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规定: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考核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

因激励对象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邓杰先生已获授但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第二期尚未解锁的合计持有13,200股限制性A股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六、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收回。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上述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股利。

(三)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上述拟回购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的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39,381元。

三、对本集团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本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以及对本集团业绩和持续发展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稳定性。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经审核后认为:

1、因(1)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2) 激励对象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出现了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回购注销适用情形。

2、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本公司对该等限制性A股股票按照第二期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事项的相关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因(1)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2)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出现了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回购注销情形。

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若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不能解锁,则其因获授限制性A股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收回。因此,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限制性A股股票所对应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39,381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合法授权,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已取得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程序、数量及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3、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7-143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A股股票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因(1)激励对象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已分别辞去于本公司的任职,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邓杰先生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出现了适用第二期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条款的情形,同意由本公司回购并注销董志超先生、王树海先生、邓杰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150股限制性A股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39,381元。注销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95,131,045元减少至2,495,060,8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公司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有)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座9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00233

联系电话:021-33987870

传真:021-33987871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7-144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临床试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宏汉霖”)研制的重组抗TNFα全人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以下简称“该新药”)用于治疗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启动临床III期试验。

二、该新药的基本情况

药物名称:重组抗TNFα全人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40mg/0.8mL

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三、该新药的研究情况

该新药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单克隆抗体生物药的生物类似药。

2015年12月及2017年4月,该新药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适应症、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分别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准。2016年12月,复宏汉霖就该新药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启动临床I期试验。

截至本公告日,于中国境内上市的 TNFα抑制剂主要包括阿达木单抗注射液、注射用英夫利昔单抗、注射用依那西普、注射用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包含益赛普、强克及安佰诺)。根据 IMS CHPA资料(由 IMS Health提供,IMS Health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2016年度,TNFα抑制剂于中国境内销售额约为人民币9.5亿元。

截至2017年9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新药(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适应症及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投入研发费用人民币约9,700万元。

四、风险提示

根据国内外新药研发经验,新药研发均存在一定风险,例如I期、II期和/或III期(如适用)临床试验中均可能会因为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根据中国相关新药研发的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

新药研发是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196 公司简称:复星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