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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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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戚国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苗小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殷文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报告期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发生重大变动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 货币资金减少,主要系公司对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所致。

<2> 应收票据减少,主要系公司以票据收货款减少所致。

<3> 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增长所致。

<4> 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系销售业务投标保证押金、房屋租赁押金增加所致。

<5> 存货增加,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所致。

<6> 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主要系以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所致。

<7>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购买的办公楼于报告期内交付所致。

<8>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主要系上年预付购买款项的办公楼报告期内交付结转固定资产所致。

<9> 预收款项增加,主要系公司本期预收销售款增加所致。

<10> 应付职工薪酬增加,主要系短期薪酬增加所致。

<11> 其他应付款减少,主要系本期内支付IPO发行费用余款所致。

2. 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发生重大变动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 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增加所致。

<2> 财务费用增加,主要系外币资产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3> 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收益增加所致。

3. 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发生重大变动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期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净额增加所致。

<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现金分配股利金额不同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戚国强

日期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公告编号:2017-027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7年10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春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及其摘要。

董事苗小鸣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苗小鸣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董事苗小鸣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于2017年11月16日在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公告编号:2017-028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7年10月18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盛凯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报备文件

(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证券代码:603203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5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60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219.9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60万股的1.84%;预留35.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60万股的0.29%,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13.74%。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因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20.45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其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九、本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5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60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219.9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60万股的1.84%;预留35.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60万股的0.29%,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13.7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届时将召开董事会另行确定,且不低于12个月。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20.4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4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0.90元的50%,为每股20.45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44元的50%,为每股19.22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0%、7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17年10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0.45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40.4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8.78% 、18.56%、27.1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1年期、2年期、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5%(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 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款利息之和,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计划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增发、配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就如下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7,6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为119,600,000.00股。目前该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针对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设置的持股时间要求予以完善修订。

上述事项涉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上述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03证券简称:快克股份公告编号:2017-031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6日

至2017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秦志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17-029)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下转161版)

公司代码:603203 公司简称:快克股份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